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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加强网上购物虚假广告管理的代表建议
来源:食品资讯中心 发布日期:日期:2025-04-25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22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芳、洪海明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网上购物虚假广告管理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线上经济发展迅猛,对于促进消费、提振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动力。但部分网络营销活动在产品质量、广告宣传、合同履行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市场监管部门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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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推动上海市功能医学建设发展的提案
来源:食品资讯中心 发布日期:日期:2025-04-25
沪市监提〔2025〕161号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
第0398号提案的答复
龚朝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本市功能医学建设发展的提案已收悉,其中,涉及市场监管职责部分为“对功能性营养素从生产到销售以及使用的过程中进行监管”。感谢您对本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和产业发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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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问题
来源:食品资讯中心 发布日期:日期:2025-04-23
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问题是:关于法条理解,着眼“执行”二字,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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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团体标准是否能联合发布吗
来源:食品资讯中心 发布日期:日期:2025-04-23
问:
联合发布的社会团体需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在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具有发布团体标准资格。
业务范围: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需在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
答:
团体标准组织依规注册之后,可以和其他依规注册的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应处理好两者的权利义务,包括标准知识产权归属、授权使用管理、标志证书权属、收益分配以及违规行为责任划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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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企业标准到有效期,市场原生产日期产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
来源:食品资讯中心 发布日期:日期:2025-04-23
问:
企业企业标准到期没有重新制定,市场上在企业标准有效且未到保质期的产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抽检部门是否可以按原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出具合格报告?
答:
企业标准的有效期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生产日当天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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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加强山东省酒类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的建议
来源:食品资讯中心 发布日期:日期:2025-04-23
《关于加强山东省酒类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的建议》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0634号建议的答复
张铭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山东省酒类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的建议》收悉,现对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包括酒类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4年以来,制定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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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做大做强山东省炒鸡产业的建议
来源:食品资讯中心 发布日期:日期:2025-04-23
《关于做大做强山东省炒鸡产业的建议》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3030580号提案的答复
孔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大做强山东省炒鸡产业的建议》收悉,现对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大力发展地理标志产品特色产业,目前全省地理标志商标达到855个,其中涉及鸡类产品的有高集烧鸡、日照麻鸡、东阿乌鸡等共14个地理标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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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发展城市“地摊经济”的建议
来源:食品资讯中心 发布日期:日期:2025-04-19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86号建议的答复
闽市监函〔2025〕95号
陈如金代表:
《关于发展城市“地摊经济”的建议》(第10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发展城市“地摊经济”建议,深植“人间的烟火”民生内核,是稳就业、活市场的务实良策。我局党组历来高度重视地摊经济规范发展工作,近年来立足市场监管职能,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简化准入服务,对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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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制菜质量安全监管及标准化原料基地建设的建议
来源:食品资讯中心 发布日期:日期:2025-04-19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84号建议的答复
闽市监函〔2025〕96号
陆盛彪代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制菜质量安全监管及标准化原料基地建设的建议》(第1084号)由我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强化预制菜供应链安全监管、构建预制菜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化原料基地及品牌建设、加强校园预制菜监管和评估、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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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加强校外托教机构餐饮服务的建议
来源:食品资讯中心 发布日期:日期:2025-04-19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74号建议的答复
闽市监函〔2025〕103号
蔡伟生代表:
《关于加强校外托教机构餐饮服务的建议》(第167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加强许可规范、明确监管标准、制定工作制度”建议,很有意义。我局党组历来高度重视校外托教机构餐饮服务的许可和监管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立足市场监管职能,认真开展校外托教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