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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需要构建“社会共治”新常态
来源:上海人大月刊 发布日期:2022-04-1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让人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对老百姓来说就是“天大的事”,因此在历年的央视“3·15”晚会上,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占据一席之地。然而在一坛酸菜的发酵下,今年“3·15”的热度格外持久,不少人更调侃自己得了“应激创伤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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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尽职免责”条款的适用探析
来源: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发布日期:2021-07-14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从违法行为、免责要件和处罚种类等方面明确了特定情形下食品经营者的免责规定。但该条款构成要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法律效果行政自由裁量的并存使理论和实务界对其解释及适用产生了争议。文章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与行政裁量权的区分入手,对条款中"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范围、"有充分证据"的证明程度进行解释,进一步实现免责条款的立法目的与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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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
来源:食品工业 发布日期:2021-05-20
食品数量与安全是保证身体健康与营养的基本,也是实现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前提,为改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效率与完善程度低下的缺陷,构建食品安全法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结构与关键因素(外部与内部)进行详细分析,构建食品安全监管决策模型,并确定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制定对应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路径: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与建设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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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监管》
来源:食品工业 发布日期:2021-03-20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大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使餐饮行业实现了长足发展。近年来,社会消费水平不断提升,尤其是家庭、私人消费显著增多,大众餐饮、休闲餐饮需求逐步增强。餐饮行业规模、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特色经营相较于过去明显增强,我国餐饮业发展如火如荼。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不断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各大媒体不断加大了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道披露力度,其中,有的信息难以分辨真伪,极易对公众带来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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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来源:人民司法 发布日期:2021-03-15
【裁判要旨】食品经营者本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义务,即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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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市场监管下的食品安全监管困境及路径选择
来源:现代食品 发布日期:2020-12-30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健康以及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食品生产中落实严格的安全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我国大部制改革后,在放管服背景下构建的市场监管体系中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其所面临的困境,并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强化对其监管的多路径选择,为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共治提供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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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问题食品如何维权——最高法发布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司法解释
来源:公民与法(综合版) 发布日期:2020-12-25
如果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就应当依据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解释》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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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历史嬗变、现实图景与未来进路
来源:社科纵横 发布日期:2020-12-15
食品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命运,也是转型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议题之一。从中国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来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承载着公众基本的道德情感以及官方对民意的响应。《食品安全法》作为针对中国转型时期社会情势和国情民意回应的产物,却无法满足和符合民众的功能期待。因此,欲达致法理和情理的通畅,应当确定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以及优先考虑的规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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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民事侵权的文本考察与完善进路
来源:食品与机械 发布日期:2020-12-15
通过对《民法典》和《食品安全法》为主的食品安全民事侵权立法文本考察发现,当前食品安全民事侵权立法在缺乏食品安全民事侵权的专门立法、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补偿得不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民事侵权维权成本过高和精神赔偿缺乏科学的可操作性规定等层面需要进行关注。文章从构建食品安全民事侵权的特别制度、设置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明确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制定科学的食品安全侵权精神赔偿细则等方面,对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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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
来源:人民检察 发布日期:2020-12-10
面对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的现状,检察机关积极在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在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进一步织密惩戒食品违法行为的法网。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必要性及理论基础在学界和实务界已基本形成共识。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