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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容忽视 防范风险护民安康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日期:2023-04-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三年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案件3109件,引导经营者规范合法经营,保障市场消费环境更加公平、有序、安全、放心。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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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争议案件评析
来源:荆楚法学 发布日期:2023-03-25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处罚问题引起广泛社会争议。相关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的过重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上的过罚相当原则,其背后原因在于执法不当而非立法缺陷。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是处理执法问题的适当途径。争议案件反映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质效低下、手段单一、理念落后等深层次问题,须通过施行包容审慎监管予以回应,完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而在处理具体执法问题和回应深层次监管问题上形成解决案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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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方式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人民公安报 发布日期:2023-03-13
2015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 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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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历程与思考
来源:中国食物与营养 发布日期:2023-02-13
目的: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颁布后的3次修订细节进行概述,对比分析我国与多个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食品卫生法律体系的异同。为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工作提供相关参考建议。方法:通过关键词检索并筛选相关文献、书籍及网络资料进行综述。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订给食品产业各利益相关方带来重要启示,与中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现状、未来食品发展趋势和国民营养与健康关系密切。结论:我国需加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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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能量值少标一个“0” 购物者十倍索赔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发布日期:2023-01-17
崔永昀(化名)在柳州一家大型超市一口气买了16盒桂林米粉。崔永昀说,桂林米粉外包装标示的“每100克能量62千焦”实际应为“620千焦”。标示严重不实,会对他以及一些瘦身减肥人士造成误导,这些桂林米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后,他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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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需要构建“社会共治”新常态
来源:上海人大月刊 发布日期:2022-04-1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让人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对老百姓来说就是“天大的事”,因此在历年的央视“3·15”晚会上,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占据一席之地。然而在一坛酸菜的发酵下,今年“3·15”的热度格外持久,不少人更调侃自己得了“应激创伤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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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尽职免责”条款的适用探析
来源: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发布日期:2021-07-14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从违法行为、免责要件和处罚种类等方面明确了特定情形下食品经营者的免责规定。但该条款构成要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法律效果行政自由裁量的并存使理论和实务界对其解释及适用产生了争议。文章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与行政裁量权的区分入手,对条款中"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范围、"有充分证据"的证明程度进行解释,进一步实现免责条款的立法目的与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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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
来源:食品工业 发布日期:2021-05-20
食品数量与安全是保证身体健康与营养的基本,也是实现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前提,为改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效率与完善程度低下的缺陷,构建食品安全法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结构与关键因素(外部与内部)进行详细分析,构建食品安全监管决策模型,并确定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制定对应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路径: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与建设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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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监管》
来源:食品工业 发布日期:2021-03-20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大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使餐饮行业实现了长足发展。近年来,社会消费水平不断提升,尤其是家庭、私人消费显著增多,大众餐饮、休闲餐饮需求逐步增强。餐饮行业规模、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特色经营相较于过去明显增强,我国餐饮业发展如火如荼。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不断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各大媒体不断加大了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道披露力度,其中,有的信息难以分辨真伪,极易对公众带来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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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来源:人民司法 发布日期:2021-03-15
【裁判要旨】食品经营者本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义务,即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