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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的理解与参照——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应依法标示特别强调的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
作者:石磊; 加工时间:2017-04-09 信息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经营者;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初榨橄榄油;食品标签;盐城市;行政处罚决定书;添加量;
摘 要: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过程及指导意义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以下简称奥康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台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2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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