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9 篇
13868 篇
408774 篇
16079 篇
9269 篇
3869 篇
6464 篇
1238 篇
72401 篇
37108 篇
12060 篇
1619 篇
2821 篇
3387 篇
640 篇
1229 篇
1965 篇
4866 篇
3821 篇
5293 篇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后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加大反价格垄断工作力度,在不断总结执法经验和深化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
在被问及石油、供水供电领域和跨国公司的垄断问题时,许昆林表示,首先需要澄清的概念是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对的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这既符合我国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的政策,又能够有效制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竞争的行为。
当然,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特殊性,通常会受到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密切关注,以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并没有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进行区分。只要经营者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都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许昆林说,《反垄断法》实施五年来,发改委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既有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案件,也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涉及的企业类型既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有外资企业,还有行业协会;案件涉及航空、图书、造纸、日化、汽车、保险、电信、医药、奶粉、液晶面板、酒类、黄金、海砂、玉米种子等多个行业。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看,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都需要一个过程。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反垄断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社会各方面了解和熟悉这部法律需要时间;反垄断执法机构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提高反垄断执法能力,才能有效开展执法工作。因此,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法颁布初期,实际执法的案例都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