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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理解与参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作者:李益松;汤咏梅;李兵; 加工时间:2019-11-21 信息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关键词: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违法添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有毒;被告人;
摘 要: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为了深入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一、推选经过及其意义2015年11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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