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9 篇
13868 篇
408779 篇
16079 篇
9269 篇
3869 篇
6464 篇
1238 篇
72401 篇
37108 篇
12060 篇
1619 篇
2821 篇
3387 篇
640 篇
1229 篇
1965 篇
4866 篇
3821 篇
5293 篇
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 竞争执法需升级
8月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中指出,要深刻认识长三角区域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相统一,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抓好重点工作。在总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一年多来的具体成绩和工作方式时,习近平指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局面正在形成。
长三角一体化自初创以来,一直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在推动科技发展创新、联通国内国际市场、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前全球经济萎缩、市场疲软的大背景下,立足“全国一盘棋",推动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既是当前稳定国内经济大循环的当务之急,也符合稳定经济发展的长远预期。作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保障,长三角区域竞争执法体系和方法亦亟须升级,以及时有效回应阻碍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竞争违法问题,破解执法困境。
竞争执法面临的主要挑战
从经济发展模式看,长三角竞争执法面临的第一个挑战,是行政区经济与都市圈经济的交错带来的纵向竞争执法与横向要素流动的冲突。行政区经济以国内区域经济的分割为特征,经济发展深受行政区政府影响;而都市圈经济趋向域内一体,强调经济主体地位平等、市场无边、利益共享,与行政区经济存在本质区别。
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下的地区经济既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又追求区域内部市场零壁垒的效果,从而形成了区域内部两种经济模式交错的局面。然而,当前我国现行的竞争执法体系是依赖于行政区经济存在的,地方竞争执法机构和人员受制于地方政府财政和绩效考核,通常以保护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利益为优先目标,会不可避免地倾向于巩固原有的市场分割方式,这种纵向的保护执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一体化市场要素的横向跨区域流动。
从竞争执法模式看,长三角竞争执法面临的第二个挑战,是地区执法分立向区域一体转变过程中带来的地区间沟通协调与上下级行政命令之间的冲突。从现行竞争执法架构上看,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认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统一竞争执法权。统一的竞争执法模式从纵向配置上看,属于典型的“条条"管理模式,虽然能够大幅提高竞争执法的效率,但也容易形成“割裂式"执法、“运动式"执法,增加地方竞争执法的成本,甚至错过最佳的竞争执法时机。从横向配置上看,地方竞争执法机构隶属于本级政府,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竞争执法体系既未形成有效的横向制度架构,各机构之间也未形成系统有效的合作机制。地区分立执法模式容易造成跨区执法信息沟通不畅、执法效率低下以及执法成本浪费等问题,极易与一体化要求的区域内竞争执法畅通、信息共享等产生背离甚或冲突。
竞争执法提升的基本路径
提升竞争执法的前提不仅在于理顺执法所依存的经济发展模式与一体化高质量发展需求之间的关系,强化和突出公平竞争审查在破除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中的作用,科学合理构建长三角一体化竞争执法体制机制,还要注重因地制宜培育竞争文化,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和人文环境。
1.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与完善。
公平竞争审查,从制度设置的原理上讲,旨在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干预不合理而损害竞争的问题,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作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有力支撑之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亦不容忽视。为此,要不断强化和完善长三角区域公平竞争审查,打破地方区域藩篱。
首先,建立分批次审查惩处机制。譬如,可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的时间为节点,建立奖励与惩处并行积分制,对于该节点之前出台的文件(存量)的审查秉持尽职尽责且全面的标准,以审查清理文件数占总审查文件的比率为积分标准(积分以年计),计为奖励积分;对于该节点之后出台的文件(增量)的审查则坚持“宽进严出",计入惩戒积分;奖励积分与惩戒积分可以相互抵消。如此一来,既能打消政策制定机构自我审查的疑虑,提高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动力;还能最大程度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其次,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作为独立于政策制定机构的力量介入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可以借鉴国家精准扶贫工作第三方评估模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第三方评估的第一委任方,与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评估团队进行合作,在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和评估调查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对公平竞争审查进行定期定向评估。
最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公众反馈平台,借助社会的力量实现对政府公平竞争审查的监督,并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转报处理。然后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整体完善为背景,推进长三角地区公平竞争审查的试行与落实。
2.构建区域竞争执法一体化体制机制。
借鉴粤港澳市场一体化目标的实现,主要通过体制机制对接来推动,以“规则引路、立法先行"为指导方针,配合市场需求授予地方立法权,时机成熟后再从国家层面修改相关法律和政策,最终实现规则与市场的对接,构建长三角区域竞争执法一体化体制机制。
首先,可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打造长三角竞争执法体系的云平台,力争做到竞争执法全周期、全流程、全空域的公开高效,实现执法信息的安全共享,提高竞争执法透明度,以透明带动自我监督。
其次,建立竞争执法队伍定期培训考核制,如通过定期举办案件研讨会,对重大疑难或新式案件进行研讨梳理以及聘请专门的人员授课等形式不断强化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执法素质;搭建地区竞争执法机构横向长效合作机制,以科学合理的制度构建、以案释法、执法联动最大限度提升长三角区域竞争执法的效能。
再次,建立执法案件监督及时反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选聘法学、经济学、行政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形成固定的执法外援团队,弥补执法专注于实践、缺乏理论深究的短板等,通过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一体化执法体制机制,强化区域内部各地区之间的相互监督,削弱地区体制分立向区域协同发展模式转轨过程中对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
3.因地制宜培育长三角区域竞争文化。
构建良好的竞争文化环境,通过竞争文化促进竞争执法,有利于自觉破除无形的市场藩篱,加速实现区域市场的融合,有助于促进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鉴于各地区文化传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须因地制宜,在充分考量长三角文化特征和地方习惯的基础上,培育和传播适宜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竞争文化。
针对政府主体。在我国,政府是竞争文化培育的主导者和指导者,也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主要责任者。竞争文化的培育离不开政府从文本到实践的落实,以及宣传。
首先在文本制定上,积极推进长三角竞争文化在文本层面的贯彻落实,如制定增强市场主体的竞争合规意识的一般指导性文件,以理念带动发展,一体化的目的在于促进信息共享与资源的有效流动与整合,实现“1+1>2"的目的,三省一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彼此为学习范本,不仅在反垄断执法方面,还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竞争执法方面制定一般性指导文件,培育竞争文化,优化营商环境。
其次,在竞争执法上,严格执法,以执法促普法。以上海市推行垃圾分类管理为参照样本,2019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个全面强制开展垃圾分类的城市,但经过一个半月的实践,上海市城管执法部门共教育劝阻相对人15591起,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10539起,依法查处各类生活垃圾分类案件1279起。截至2019年10月底,上海市1.3万多个居住区,分类达标率由2018年底的15%提高到80%,上海90%以上的市民都能够做到分类投放。可以预见,通过竞争执法同样能提高对竞争文化的培育和传播。
再次,在普法宣传上,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定期就竞争法律法规开展专门的普法讲座或宣传;或者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竞争案例结案后,就案例相关的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效果等予以解读宣讲;亦可成立专门的宣讲团,整理组织相关竞争法案例、竞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通过市民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展开巡回宣讲。当竞争合规的意识深入人心时,反竞争行为自然也会减少,这不失为另一种竞争执法的效果。长三角区域本身就存在竞争文化的差异,各地执法标准不统一,因此促进竞争合规的宣传和教育,对于形成和宣扬长三角区域内竞争文化,优化区域内营商环境言意义重大。
针对市场主体,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虽离不开政府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但同样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发维持。因此,有必要在区域一体化执法和普法过程中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重点关照,支持和激励其遵从竞争文化,在自身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积极遵守国家竞争法规范,形成良性竞争。譬如2020年7月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将对浙江省500家重点企业开展反垄断辅导,针对潜在的“垄断群体",以“点对点"精准反垄断辅导以及培育反垄断合规标杆企业等形式,帮助企业防范化解反垄断法律风险。
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以及对于反竞争行为的监督,也是培育竞争文化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实践中,消费者在受到权益损害时,囿于维权意识薄弱、维权技能匮乏、维权成本较高以及维权程序复杂等,通常会选择放弃维权或者屈就维护,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不利于竞争文化的生成与培育。因此,需要多主体多维度合作联动,共同培育市场竞争文化,做好竞争文化与竞争执法的良性互动,即通过软文化支撑硬执法,加强硬执法来培育软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