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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平竞争审查研究
作者:张涛 加工时间:2019-05-18 信息来源: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地方保护;;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
摘 要:因能有效解决能源安全与环境压力问题,并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一直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许多地方政府也将本地新能源汽车企业作为主要扶持对象,形成鲜明的“省域经济”特色。中央与地方也密集出台政策,如技术支持、财政补贴等,旨在促进全国新能源汽车统一市场的形成。通过中央与地方的政策合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取得显著成绩。从产销数据看,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态势强劲。但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难以避免传统汽车产业存在的发展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是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障碍,主要表现在设立地方小目录、设置备案要求、以“投资换市场”、政府补贴不公、对外地企业设置捆绑条件等,产生的负效应体现在无法形成国内新能源汽车统一的大市场、企业投入成本增加,创新积极性降低、消费者选择权受到限制等。而这些问题主要蕴含于政府出台的各类新能源汽车产业规范性文件之中,即抽象行政行为,并且既有的法律制度,如国务院部门专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反垄断法》与行政法控权制度对其规制存在局限。《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标准严格,并且其规制作用只是事后的监督与救济。限制竞争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因形式上满足合法性,便具有了正当性,传统行政法控权功能对此捉襟见肘。如何在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对拟制的政策措施进行竞争评估,使其合乎竞争规律,显得尤为重要。第二章主要分析了目前法律制度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制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共分为三节。首先是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地方保护的规制及存在的局限,如只是原则性的对地方保护的否定、无具体要求和判断标准,处罚力度不强,行政系统内自上而下纠偏动力不足。其次是《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及不足,如遵循严格的主体、行为模式等要件,并且是事后的监督与救济。具体到新能源汽车产业,《反垄断法》对规制该领域的抽象行政性垄断当然也存在不足。最后是行政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及不足,如实体法强调形式合法性,只要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合法依据,即使造成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也具有了正当性。此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附带审查中,规范性文件并不能直接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章阐述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平竞争审查的现实意义,分为两节。首先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阐述,介绍了该制度的内涵、原理以及特点。其次分析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平竞争审查的现实意义,能够弥补以往法律制度对地方保护规制的不足,促进竞争政策与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协调。第四章分析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平竞争审查所面临的困境与路径选择。首先,剖析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平竞争审查所面临的困境,利益因素的干扰致使自我审查动力不足,地区差异对适用审查标准以及例外规定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影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贯彻落实。其次,针对这些困境进行出路思考,即构建与完善自我审查外部监督保障机制,尊重地区差异的基础上正确把握抽象化的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以地方财政补贴为突破口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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