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合同解除权
摘 要:现代社会日新月异,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个合同成立后很可能会出现解除合同比继续依约履行更有利于合同当事人或者更容易实现的情形,若恪守合同就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甚至扰乱市场秩序,此时赋予当事人合同解除权就非常必要。本文以一件真实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作为研究的内容,该案所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经历上诉、再审,审判机关对此案的审理结果也存在分歧。本文围绕合同目的是否实现、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来分析原告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这一争议焦点,本文认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仅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没有采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违约后果可预见性标准。从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理论分析本案中潘某的违约事实以及违约事实导致徐某与潘某签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认定合同目的应该结合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动机,合同内容有助于认定合同目的,合同动机必须表示出来让对方当事人知晓才能转化为合同目的。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后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且有权主张损害赔偿。最后笔者建议可以引入根本违约的概念以及结合合同动机来判断合同目的从而分析根本违约和合同解除问题。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