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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案终审判决,公正价值和普法意义兼具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有了最新进展,这一宗备受关注的“同人作品案",历时7年迎来了终审判决。
南都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谓“同人文",就是借用知名作品里的人物,重新创作一个新的故事。探究同人文的创作冲动,大概是因为读者对原作的人物形象太过喜爱,但原作者显然不可能再按照读者心中的想法写一个量身定做的故事。这时,为了满足自己的幻想,借用原作的人物形象进行创作或许是同人文作者最初写作的原因。而当同人文能够在其他读者心中达到一个最大公约数,新作品就有了商业价值。
金庸诉江南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本次被诉的《此间的少年》,借用金庸系列武侠小说中的角色,比如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将其抽离出原本情景,重新放入现代情景,讲述他们在大学的校园故事。
检索《此间的少年》,会发现故事简介还当真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小说以宋代嘉祐年为时间背景,地点在以北大为模板的“汴京大学",登场的人物是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不过在大学里,他们和当代的年轻人没有什么不同……在这个学校里,郭靖和黄蓉是因为一场自行车的事故认识的……
金庸武侠的主角名字一出现,记忆立马涌现。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同人文侵权与否的争议,因为假设《此间的少年》的主角名字并非乔峰、郭靖,而是张三、李四、王五,恐怕影响力和商业价值会大打折扣。
原作已经建立了饱满的人物性格且为受众接受,而对于文学作品来讲,最难的也正是让读者接受人物,喜爱人物。换句话说,再度创作的同人文既解决了如何吸引第一波读者的问题,也搞定了如何立住人物的难题。
如二审法院所认定的那样: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当然,二审法院也指出,《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的判例会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参考价值。究其意义,首先在于肯定了同人文在何种具体情境下属于侵权,原作者何种写作行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同人文即便侵权,作品也不一定被全部销毁,公共利益更是法院裁判的要旨。最后,该支付的版权费用还是得给。这个判决应当说兼顾了各方利益。
目前,同人文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各个社交平台都散见各种同人文推荐的网帖,在这样的背景下,金庸诉江南案的终审判决不仅实现了司法裁判追求的公正价值,还具有影响范围甚广的普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