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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船舶买卖“标准”合同出台
作者:宋兵 加工时间:2013-10-16 信息来源:《中国水运报》
关键词:船舶买卖;标准;合同
摘 要:
内 容:

继宁波首次发布了海上丝路指数之宁波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NCFI)之后,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宁波市船舶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自10月1日正式启用。这是宁波区域首次发布船舶类指导性格式合同,业内称之为“宁波格式”。

通知要求,完全转让所有权的船舶,都应当签订船舶买卖合同;部分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船舶,应当签订船舶股份转让协议,并向海事机关登记注销(变更)船舶所有权、国籍、最低安全配员和IC卡。通知称,推荐宁波辖区内各航运企业在船舶买卖过程中使用该示范文本。若企业现行使用的船舶买卖合同内容完善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也可继续使用。

据了解,目前船舶买卖合同在国际上主要有通行于北欧的欧洲格式(挪威93版本)、适用于日本船舶交易的日本格式、新加坡格式。但上述格式由于文字繁杂,对国内适用性有限。

宁波市船舶交易市场负责人马耀称,“宁波格式”意在规范船舶交易行为,推进船舶买卖行业标准化,且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有助于提高相关部门的审批效率。

“启用《宁波市船舶买卖合同》刻不容缓。”马耀说,此次制定更完备专业适合宁波市场特点的“二手船买卖标准合同”,是希望能兼顾规范和实用的特点,可以作为国内买卖双方依据的范本,有利于交易双方规避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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