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汽车侵权的类型化研究——以分级比例责任为路径
关键词:无人驾驶;分级比例责任;产品责任;强制责任保险;人工智能
摘 要:传统的机动车交通规范以人类驾驶行为为预设,把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为核心的"二元说"作为责任主体的重要判断标准。但在智能汽车的侵权责任事故中,智能系统的参与却让此处的规范目的有所落空。同时,深度学习的"黑匣子"特性让汽车的保有人无法具备选任能力与控制能力,对"缺陷"无法"知道"或"应当知道",故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保有人责任亦不宜类推适用于此。因此,应根据智能系统的级别进行类型化研究:在L0-L2级别时以传统的人类驾驶员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为基础;在L5级别时以智能系统制造商/生产商的产品责任为基础;在L3-L4级别时以两者相结合的比例责任形式来认定智能汽车事故中的侵权责任问题。比例确定因素可考虑人类驾驶员的控制能力、智能系统的决策合理性和结果避免可能性。此外,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亦应对此做出呼应,追加智能系统的制造商/生产商为保险主体,以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摊,可采纳实时保险模式或与警示义务相对应的浮动制保费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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