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汽车售后市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竞争效果
摘 要:汽车产业是集资金、技术、劳动三个要素共同作用的的现代化产业,能够实现规模效应。自2005年起,十几年来我国汽车产业无论在年销售增长率还是在全球的占比上都实现了突飞猛进的进步,但是可观的数据背后往往也存在隐患,在汽车整车销售不断往前推动的同时,汽车售后市场的发展却问题甚多。在4S经销模式下,汽车生产企业往往通过实施各种方式对汽车售后市场进行垄断,其中包括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业内在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进行反垄断的过程中,也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惩处。但是仅仅依靠我国《反垄断法》的原则性规定对汽车行业售后市场纵向垄断协议进行规制时,往往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如何在《反垄断法》框架内结合汽车行业的独有特点来管制售后市场纵向价格垄断行为就值得考虑。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以及文献分析法作为切入点,通过我国汽车行业售后市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产生产业政策、竞争政策与法律规定三个方面的原因入手;进而具体对正负面竞争效果进行分析,而其主要表现在理论解释和实证调查上;再在借鉴欧盟豁免制度和不定期检查制度,以及美国宽恕制度经验的基础上,阐述我国当前在汽车售后市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在反垄断领域内存在的制度问题,并根据存在的四个大问题提出相应不成熟的建议,主要表现在对《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26条、第18条的具体补充、《反垄断法》制定配套细则、加快推进《汽车反垄断指南》的出台等,以期从制度上破解我国汽车售后市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发展多元化汽车售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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