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79 篇
13902 篇
477807 篇
16280 篇
11761 篇
3926 篇
6532 篇
1251 篇
75590 篇
37740 篇
12156 篇
1656 篇
2859 篇
3418 篇
641 篇
1240 篇
1973 篇
4916 篇
3871 篇
5467 篇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测发现的含有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适用范围)、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标示有效率、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以及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严重违法广告,要依法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对涉及的产品,先进行公告,公告后仍继续发布的,应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监管措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GSP检查,加大对行政区域内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已经采取暂停销售措施产品,在解除暂停销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销售,确保暂停销售措施执行到位。对拒不执行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
通知明确,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若要恢复产品销售,必须向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申请。申请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包括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必须在原发布违法广告媒体的相同版面、相同时段发布更正启事。在行政区域内多次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5天等。
生产企业应在发布最后一次更正启事后,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申请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决定;对提供的材料不全、发布的更正启事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恢复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