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金融法院;网贷;刑事案件
摘 要:
内 容: 上海金融法院的审级是中级法院,其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如果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不在上海市,其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
8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近年来金融审判工作、上海金融法院相关情况。此前一天,作为全国首家专门的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
据报道,上海金融法院首日共收到诉讼材料21件,当场立案20件,受理案件标的总额超过10亿元。
金融反映国民经济运行,且标的巨大、涉众广泛,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哪些案件备受关注。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在发布会上介绍,上海金融法院实行以案由为主、主体为辅的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上海金融法院既受理辖区内特定类型的案件,也受理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相关的案件。
这样的管辖原则为金融创新留出了余地,但也遭遇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时就有观点认为,依据特定被告的身份确定管辖范围,在具体案件审判中,可能会有道德风险。
基本形成金融审判组织体系
2013年到2017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民商事案件数量年平均增长率为51%,近五年来审结一审金融案件共计47.8万件,其中包括了一批具有国际和全国影响力的金融纠纷案件。
比如全国首例跨市场金融衍生品内幕交易即“光大乌龙指"系列案,确立了投资者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全国首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证券投资者起诉案等案件。
“设立金融法院,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统一裁判理念,解决金融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对于正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来说,也有助于其提升营商环境。"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从全球视野来看,金融法治环境已经成为衡量金融中心是否具备足够竞争力的基本要素,目前世界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均建立了与其金融体系特点相适应的专门的金融纠纷解决体制机制,我国金融司法体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发展。"上海市高院副院长盛勇强在发布会上说。
2009年以来,上海高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8家基层法院先后设立了金融审判庭(内设机构改革后设金融庭的基层法院为4家),其他基层法院也设立了金融审判专项合议庭,基本形成相对独立的金融审判组织体系。
上海金融法院按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建,经上海一中院、二中院金融审判庭整体划转和上海全市法院公开选调,该院有28名入额法官,具有博士学位的6名,硕士学位以上的26名。
“设立金融法院的首要意义就是培养一批金融审判专业人才,尽管各地已普遍设立金融审判庭,但金融庭法官大多是从民商事审判庭转来的,难以满足金融专业审判需要。"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留有余地
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在发布会上介绍,上海金融法院的审级是中级法院,其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如果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不在上海市,其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11类已有案由规定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还有一些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也纳入了管辖范围,包括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借贷纠纷,“当事人一方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自然人,则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在金融民商事案件之外,不属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赵红说。
各个地区法院之间,某类案件的管辖机构也不同。上海市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案件归属于金融审判庭管辖,杭州市内互联网金融借款与小额贷款纠纷归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且案件数大,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主要民商事案件类型之一。
如果上海设立互联网法院,或者杭州设立金融法院,关于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或许还会变化。
据赵红介绍,因网络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仍由其他法院管辖,不属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
随着金融的发展也创新,上述案由可能不能完全涵盖上海金融审判实际,故采用了“等"的表述。赵红介绍,上海高院可以从实际出发,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此前,最高法院已经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这三个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相关案件的管辖。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4月进行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提出,依据特定被告的身份确定管辖范围,在具体案件审判中,可能会有道德风险。金融案件很复杂,相关方利益攸关、利益重大,建议还是要以案件的类型、社会影响力来确定管辖,以避免道德风险和廉政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8月16日答记者问时指出,对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集中管辖有必要性,且不会引发很大争议。这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该负责人还指出,如果不统一管辖,而由各地不同的法院通过个案解释规则,难免会产生执法不统一现象,进而影响交易者的信心与交易场所的地位。
“实质性解决金融纠纷的关键,是制定相对独立的金融诉讼程序。尽管设立了专门的金融审判庭和金融法院,但目前审理金融案件还是适用民事诉讼法。比如金融案件的特点之一是涉众性,一起案件可能涉及上万人,这种情况下,每个当事人分别去起诉就无法根本解决纠纷。"刘少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