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防
摘 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事故频频发生,公众对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产生极大怀疑,人们开始谈食色变,该领域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自2005年媒体曝光的中国“苏丹红一号”事件之后,食品安全问题接二连三浮现,进入公众视野,例如2008年三鹿乳业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2011年媒体曝光的河南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的“瘦肉精事件”,2013年湖南含镉毒大米事件等,这些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公众利益,关乎人民身体健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所以制定一整套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十分必要,应该受到国家重视。但是长久以来,我国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都是事后处理机制,却缺少事前预防机制,使得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问题不断发生。为了改变这一被动局面,以“肯德基苏丹红事件”为触发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开始受到极大关注。2009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上升到法律高度。研究这一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在食品安全问题实际发生之前就对其可能性风险进行科学评估,从而预防风险的发生。本文通过对我国2015年10月1日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通过研究发达国家包括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方面较完善的立法和风险评估实践,借鉴其中有益之处,提出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制度缺陷的可行性建议:一是可以通过增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保证机构权威性以及明确机构职责等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的治理结构;二是可以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程序、操作程序以及相关信息的公布程序等来健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程序;三是可以通过完善科学顾问专家的遴选制度、健全专家行为的公开透明制度、制定专家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制定独立的外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等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四是可以通过拓宽公众参与风险评估渠道、建立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激励机制等来保证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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