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93 篇
13905 篇
477978 篇
16302 篇
11766 篇
3933 篇
6543 篇
1253 篇
75636 篇
37863 篇
12163 篇
1665 篇
2866 篇
3421 篇
641 篇
1241 篇
1974 篇
4917 篇
3875 篇
5483 篇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宁海县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柳立国等被告人特大制售“地沟油”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该起案件所涉及的“地沟油”制造于山东,销售于河南、河北、陕西等省。经审理查明,山东省平阴县籍被告人柳立国早年经营猪油加工厂,后成立了平阴县中兴脂肪酸甲酯厂、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转向餐厨废弃油(“地沟油”)回收再加工业务。2007年12月起至案发,柳立国利用餐厨废弃油生产劣质油脂并销售,销售金额近1亿元人民币。其中,销售给食用油经营户并最终流入工厂、学校、工地食堂及餐饮店、居民家庭的“地沟油”价值金额为926万余元,流入药品加工和饲料企业的“地沟油”价值金额为9065万余元。在柳立国招募下,其亲友鲁军、李树军、柳立海、于双迎、刘凡金、王波等被告人明知柳立国实施上述行为,仍受雇于柳立国,帮助采购、生产和运输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主犯柳立国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鲁军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李树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柳立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于双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刘凡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王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