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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刘贤君 加工时间:2019-05-18 信息来源:西南大学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摘 要: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了舆论各界的关注,也凸显了食品领域“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社会矛盾,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如不能有效抑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食品安全环境的持续恶劣必将阻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展、破坏市场秩序,打击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与市场活力。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也是急需加强监管的领域。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反映了政府、利益集团与公众间不同利益诉求的对抗,政府是否监管、监管模式如何是各方博弃的结果。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作为影响国民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事关政府执政与公信力,更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但是,单方面的政府管控难以应对数量丰富、流通广泛的食品市场,只有发动利益相关者共同发挥作用,才是长远之计,基于食品特殊的公共产品性质与责任政府理论下政府的责任论,最可行的方法是发挥信息规制作用,减少信息不对称,通过信息资源的配置创造良好的食品市场环境,以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政府的适当干预与积极引导。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可称之为一个“连接产销,沟通供需”的媒介。加快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档案法律规制不仅是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变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同时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权益保障与义务承担的要求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的要求。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但是,实践中政府主导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存在着诸多问题,档案建设工作推进困难、档案利用率低,法律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规定也过于抽象,不同的法条之间不仅缺乏系统的联合,更存在矛盾之处,特别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的信息来源、记录内容、奖惩责任等规定的不完善。在不成熟的初步建档阶段,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等市场主体的参与度较低,政府监管过程中也存在着责任不明、救济缺失、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推进诚信建设,要不断采取各类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中,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完善需要社会共治,更需要法律规制的加速完善,为了实现食品信用档案的公开便民与其高效的信息共享,必须在现有法律的指导下,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属地管理与信息共享、静态信息准确与动态及时更新、公开便民与信息安全相结合,从扩大信息来源、明确档案范围、统一评级标准等方面完善立法,借助分层共享平台、现有数据、现行相关制度来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相关制度,并通过细化信用奖惩规定、及时更新与消除信息、追踪责任人个人信息和转移监管重心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实践,更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加强监管监督,以完善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监管的法律规制。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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