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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
作者:史全增; 加工时间:2017-08-08 信息来源:财经法学
关键词: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统一负责;基层化治理
摘 要:从文本和历史演进的角度出发,我国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经历了"食品卫生"、"负总责"和"统一负责"三个主要阶段。结合现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监督考评和建设性保障四个方面,这四种责任既是相互独立的,也构成了一种递进的责任保障机制,通过四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在打造良好的监管制度与资源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弥补法律漏洞与监管空白,消弭职权交叉,从而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机制,提高对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统一负责有其必要性,通过理顺地方政府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关系,加强代议机关对地方政府的有效监督和消解地方保护主义的消极影响,有助于促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促进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地方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寻求一种基层化治理的进路,摆脱自上而下的传统路径依赖,提升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对公民的回应性。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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