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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危害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研究
作者:张明略; 张红昌 加工时间:2024-07-26 信息来源:医学与法学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事规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摘 要:尽管我国《刑法》中的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但其中“食品”的范畴远超行政法上的范围,且在该类罪中,两个具体罪名中的“食品”范畴也不一致;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等危险为基础,需仔细甄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是否具有刑事违法的危险性,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应限定为法律法规禁止添加、使用的物质,只有实施了“掺入、掺有”行为,才应成立该罪。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https://www.hbsts.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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