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加拿大;;反垃圾邮件法;;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商业电子信息;;未经请求电子邮件
摘 要:网络时代,垃圾邮件泛滥成灾。网民在享受电子邮件带来便利的同时,亦要忍受垃圾邮件带来的诸多困扰。基于中国互联网协会近年发布的调查报告,不难形成这样一个共识:中国垃圾邮件问题亟须解决、刻不容缓。在立法层面上,中国的反垃圾邮件立法却相对滞后,垃圾邮件在我国仍未得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层面的规制,“垃圾邮件”本身也尚未形成一个实定法上的概念。实践中,对垃圾邮件的行政管理也只能依据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社会面上,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个人和组织加入到反对非法的电子邮件营销的队伍之中,逐渐认识到这些垃圾邮件对我们生活的负面影响。而反观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发达经济体,它们早已通过较高位阶的反垃圾邮件法来规制垃圾邮件泛滥问题,成效明显,并且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经验,由此产生了比较法研究与法律移植之可能。反垃圾邮件立法作为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在加拿大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反对到逐步接受的过程。早期,加拿大工业部主张在反垃圾邮件问题上不需要相应的立法文件,认为以现有手段管控垃圾邮件足矣。这些手段包括:自由市场机制、行业规约、隐私权保护法、现有的民法和刑法规制。不过,后来,加拿大工业部转变了态度,主张清晰明确的的立法、严苛的惩罚以及强有力的执行力才能够成功地应对垃圾邮件。随后,加拿大反垃圾邮件法由2010年第四十届国会第三次会议颁布,并于2010年获得了皇家的许可,之后经过多方磋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案是当前世界上较为先进的反垃圾邮件立法文本,其主要规制垃圾邮件、间谍软件、恶意软件和僵尸网络、网络错误或者误导性陈述、电子邮件地址搜集、更改传输数据等。其中在反垃圾邮件方面,该法规制使用电子手段鼓励参加商业营销活动,这意味着,企业发送商业电子信息将受到禁止性条款的约束;但同时也有条款列举例外和特定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还规定了“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的具体要求和程序。除此以外,在反间谍软件方面,反间谍软件条款中不再仅指传统中“反间谍软件”的狭义定义,其中还包括征得被安装人安装计算机程序的明确同意要求,以及规定性披露和通知的要求,立法外延相较其他国家立法文件相对较宽广。笔者在本文中也介绍了加拿大反垃圾邮件法中“同意”的要求,征询收件人的同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这是该法案的核心。相关的具有一定意义的案例亦贯穿文章始末,希冀本文对于我国的反垃圾邮件立法能有所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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