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侵权;标签瑕疵
摘 要:在商家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现代,地沟油、毒奶粉、瘦肉精等对人体有害的食品相继被曝出,所以我国政府和人民越来越关注与重视食品安全问题。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的条款中超过80%是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规定,其主要是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督力度。但新《食品安全法》对民事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全面,对食品安全标准与标签瑕疵区分的不太明晰,对食品经营商“明知”的经营行为和损害后果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明确,导致司法实务中没有统一标准,不同法院针对相类似的诉讼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判,难以保护食品消费者的权益,也难以做到食品安全侵权案件审理的公平合理。因此,为了使《食品安全法》更为完善,为了使食品安全侵权的直接受害人更好地维权,为了使商家在追逐高利润时更注重保障食品的安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中生产经营商与消费者间的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体系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三个案例的对比分析发现,现有法律规范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体系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相关法律必须对安全标准的认定标准、食品相关标签瑕疵的界定、销售者明知的认定及销售者明知的归责原则、食品安全领域侵权损害后果的界定做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这对我国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体系的建立以及食品安全侵权责任案件的法律实务才有所帮助,那些试图通过制造不安全食品牟取暴利的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才没有空子可钻,相关法律规范才能体现行为规制的功能。才能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生产秩序,食品安全侵权纠纷的发案率才会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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