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犯罪;刑事判决
摘 要: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选取了170份全国各地法院关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犯罪的判决文书,选取的时间点是在2013年在两高颁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时间跨度在2014年至2016年之间,判决数据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可信度。滥用食品添加剂犯罪目前呈现出影响范围广、量刑较轻、罪犯文化程度低、犯罪持续时间在缩短等特点。从选取的判决文书看,滥用食品添加剂犯罪判决存在以检测报告代替鉴定意见,以函件、情况说明代替专家意见,缺乏认定生产、销售数额的证据,判决罪名、量刑不统一,未严格贯彻“职业禁止令”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判决的质量,同时也面临着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匮乏,生产、销售数额难以查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缺乏客观认定标准等诸多困境。面对上述问题和困境,从司法制度的角度来说,应当改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细化专家辅助证人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应当完善定罪量刑的标准;另外还应提高侦查部门的搜证能力,检察部门的监督、协调能力,升级“职业禁止令”,使犯罪分子不能再犯、不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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