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0 篇
13916 篇
478292 篇
16343 篇
11779 篇
3948 篇
6564 篇
1254 篇
75728 篇
38176 篇
12196 篇
1672 篇
2873 篇
3423 篇
642 篇
1242 篇
1980 篇
4928 篇
3895 篇
5517 篇
金融汇编-第860期
4 月 27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及上海市做好金融法院的筹备工作,今年 8 月底前完成上海金融法院的具体组建和正式挂牌工作。草案指出,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以及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具体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案件,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主要包括:1.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民商事案件;2.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3.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