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共享型地方主体税种模式的存续问题研究——基于福建省的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共享型;专享型;地方主体税种;“五五分成”
摘 要:营改增后,中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享型地方主体税种模式将不利于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推进,并会降低地方政府税收自给能力和扭曲政府间税收竞争关系。而从国际范围来看,采纳共享型地方主体税种模式以及专项型地方主体税种模式的国家都不多见,兼具共享型和专享型两种模式优势的混合型地方主体税种模式采纳的国家最为广泛。因此,混合型地方主体税种模式将是中国下阶段地方税制体系建设的主要方向。具体而言,货物与劳务税领域应侧重于将增值税共享方式从"五五分成"改为"按行业分配为主、比例分配为补";所得税领域应在逐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比例同时,择机将个人所得税改为税基分享模式;财产税领域应坚决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使其成为地方政府稳定可靠的专享税种。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