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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进口车企若存在价格垄断将受处罚
作者:蒋菡 加工时间:2013-08-28 信息来源:《工人日报》
关键词:进口车;垄断;处罚
摘 要:
内 容:

“《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禁止供应商与经销商达成协议,以固定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零售价格。如果汽车供应商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8月23日,针对近期社会各界所关注的进口车暴利问题,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如是表示。

一款路虎在中国内地报价为118万多元,而海外售价仅合30多万元;雷克萨斯GS430在美国售价折合人民币40万元,而国内商家的最高报价却到了82万元。

同样的车为什么国内外市场会有如此高的差价?究竟是关税过高还是经销商太黑?

据了解,我国进口车的关税税率已经从刚刚加入WTO时期的100%回落到了25%,虽然相比其他国家仍然较高,但是关税早已不是进口车车价过高的主要因素。

经销商处似乎也并未获得太高的利润。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秘书长韩峰表示,“进口车经销商处的利润其实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高。以进口车在国外售价折合成人民币为准,有20%就非常了不得了。”

进口车暴利其实大多纳入了厂商的腰包。

2005年,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赋予进口车企建立销售渠道的权利。自己造车、自行定价、自己卖,巨额利润开始流向海外。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会长徐秉金说:“国外厂商现在基本是产销一条龙,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之为一种纵向垄断了。”

沈丹阳表示,“近年来一些汽车供应商强制规定经销商经营模式,收取建店保证金,强行压库、搭售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产品的投诉增多了。因此,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他表示,目前商务部正在积极研究修订办法。首先是要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细化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其次,在收取建店保证金、压库搭售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推动建立稳定的供应商、经销商关系,引导构建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促进汽车品牌销售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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