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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拟修改物业条例 对小区强制“刷脸"说不

加工时间:2020-10-29 信息来源:财新新闻选编
关键词:杭州;物业条例;小区;刷脸;
摘 要:
内 容:

一方面是刷脸提供的便捷,另一方面是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风险。居民小区门禁究竟能否使用人脸识别系统,屡屡引发争议。10月26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请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禁止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小区。修订草案如最终获得通过,将成为中国首部明确写入人脸识别禁止性条款的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02年2月1日实施,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再次启动修订。9月10日,杭州市司法局将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财新记者注意到,当时的版本并没有业主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据《杭州日报》报道,2020年10月9日,杭州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会上,作为陈述人之一的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表示,《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缺少对业主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规定,比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物业强制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就在各地引发了争议。郭兵认为,个人隐私保护是《民法典》中很重要的一个亮点,为了更好地解决诸如强制安装人脸识别门禁设备这样的争议,新版条例可以在这个方面加以规定。此后,正式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第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郭兵也是此前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原告。2019年,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为提高入园效率将入园门禁系统改为人脸识别,郭兵因不愿刷脸入园,以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该案2020年6月开庭,至今尚未宣判(详见财新网:《人脸识别第一案开庭 个人信息条款是否有效成焦点》 )。

  从飞机场、高铁站到移动支付、地铁分类安检,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在2020年9月23日的一次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劳东燕分享了自己对小区门禁刷脸“挣扎"的经历。据她讲述,3月份其居住的小区想要推行人脸识别系统,要求业主录入人脸信息,用于门禁升级,当时她在业主群里表示了反对。此后,劳东燕写好详细的法律意见,邮寄给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几天之后街道办主任给她打电话讨论此事。最后,街道办给出替代方案,不愿录入人脸信息的居民,也可以通过刷门禁卡、身份证登记等方式进小区。

  令劳东燕担忧的是数据风险,“谁来保管这些数据呢?物业有这个能力吗?怎么来保护呢?"她提到,信息泄露具有无法有效救济的风险,寻找泄露者实际上存在极大困难,而人脸无法改变,因此人脸识别的应用应当更为谨慎。她还认为,人脸识别在使用中具有无意识性、非接触性、侵入性强的特点,相较于指纹技术更具敏感性。

  此番杭州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让劳东燕觉得,她和郭兵等人的呼声初见成效。劳东燕向财新记者表示:“期待更多的城市跟进。"

  对包括人脸在内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存储等处理活动加强限制呼声由来已久。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就要求此类信息收集要“单独告知"和“明示同意",并且原则上不应存储原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可以存储不可逆、无法回溯到原始信息的摘要;或在采集终端中直接使用此类信息以实现身份识别、认证等功能,而后删除可提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原始图像(详见财新网:《个人信息安全国标更新 强化规制人脸识别》)。鉴于这项国家标准并非强制适用,有业内人士呼吁能有法律规定对此进行明确,以回应社会关切。

  不久前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此也有所回应。关于人脸面部特征,《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虽然未明确提出其收集处理规范,但人脸面部特征作为个人生物特征可归类到敏感个人信息中,即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明确,处理此类信息要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且必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依法应取得书面同意的,要从其规定(详见财新网:《“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即可刷脸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引热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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