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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四种情况应就地预缴增值税
作者:曾恩德;赵辉;张国勇; 加工时间:2018-04-15 信息来源:税收征纳
关键词:预缴税款;价款;预征率;不动产所在地;应纳税额;地税机关;应征税额;流转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价外费用;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纳税申报;
摘 要:一般来说,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原本属于地方财政的收入相应划归中央财政收入,为了照顾地方利益,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对固定业户跨地区经营四种情况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政策:一是固定业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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