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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犯罪的过失犯
作者:李蔚 加工时间:2017-10-18 信息来源:安徽财经大学
关键词:食品安全;过失犯罪;超新过失理论;公害犯罪
摘 要:食品安全既是一项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巨大工程,也是一项“从农田到餐桌”的复杂工程。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这严重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这些事故中,不乏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危及社会和公众健康安全的事例。纵观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可以发现,目前刑法中直接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只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虽然这基本涵括了从生产、销售再到监管的每个环节,但是其对于食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过失行为却并未规定独立的罪名。这无论从食品安全过失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上,还是从刑法理论、相关法律衔接等角度看,均是存在疑问的: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食品安全过失行为给社会及公众带来的危害丝毫不亚于故意行为;从刑法理论角度看,超新过失理论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作为公害犯罪类型之一,过失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也应当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这是公害犯罪应当加大刑法介入的必然要求;从法律衔接的角度看,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作为关涉民众身心健康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履行提供安全食品的义务,而过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背了其基本的诚实信用义务,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做出了规定,并明确处理措施,但在该法律中,食品安全过失行为也属于违法范畴,为了对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食品安全过失行为进行规制,实现相关法律的衔接,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相关的食品安全过失犯罪条款,以区分不同行为的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区别对待。本文分五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在整体上对文章的研究背景、现状、意义、写作思路及创新之处予以把握,进一步明确文章的整体结构与写作方向。其次,主要阐述了食品安全过失犯罪的立法现状与不足。立足于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从直接罪名和间接罪名两个层面,整理归纳我国有关食品安全过失犯罪的罪名。再次,从食品安全过失犯罪的理论依据、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三个角度对设立食品安全过失犯罪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予以论证。其中理论依据包含了超新过失理论、罪过位阶理论、公害犯罪罪名设立理论;事实依据上,从食品安全过失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间接性罪名很难有效规制食品安全过失犯罪、加强国际协同治理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求这三点进行阐述;法律依据上,从宪法、食品安全法、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上论证设立食品安全过失犯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然后,对域外食品安全过失犯罪的立法规定予以归纳评议。从德国、欧洲、台湾三个国家或地区的有关食品安全过失犯罪的规定入手,与我国当前立法规定形成对比,以期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保护体系。最后,探究我国食品安全过失犯罪的设立。在我国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两个食品安全犯罪的基础上,设立我国的食品安全过失犯罪,包括过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过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阐明罪名设置、刑罚设置及其依据,并结合资格刑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过失犯罪的处罚方式。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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