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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园是否一定非营利?民办幼儿园面对两难选择

加工时间:2019-03-06 信息来源: 财新新闻选编
关键词:普惠园;非营利;民办幼儿园;
摘 要:
内 容:

       普惠性民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是一回事吗,如何选择?随着各地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出台,普惠性幼儿园又在加快推进,身份定位中的冲突愈加明显。全国两会期间,有委员呼吁尽快明确普惠性幼儿园与非营利性幼儿园之间的概念内涵,保障幼儿园投资者有自主选择权。

  普惠性与非营利性本是两个不同属性的概念,却因两项正在推行的政策,发生交叉和矛盾,困扰着许多办学者和投资者。在民办幼儿园办学者中间,关于“普惠性幼儿园是否必须选择非营利性",“不是普惠性的非营利性幼儿园是否也由政府定价"等问题时常成为热点讨论话题。

  矛盾的核心在收费限制、补贴和民办幼儿园资产的处置等方面。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分类管理、分类扶持的原则,民办学校可以自由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也同样如此。选择非营利性后,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由地方政府制定。另外,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或投资方将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继续投入幼儿园用于办学。直到终止办学时,出资人方可从剩余财产中申请获得部分奖励,其他资产仍应继续用于别的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这意味着,办学机构确定非营利属性后,民办幼儿园将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资产都将持续用于办学。与此同时,非营利性民办园也可以获得政府的土地、税收、政府补贴等优惠和扶持,但目前各地的实施细则存在较大差异,对非营利性学校的优惠和扶持有些还不甚明朗。办学者选择非营利性与否尚在谨慎的观望中。除优惠和扶持政策之外,非营利性学校的收费是否放开也是决定办学者选择的关键因素。

  但国务院和教育部相继颁布的学前教育文件,要求到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其中普惠性民办园要占到30%。各地开始推行民办园转普惠的行动。不少地方都以非营利性作为普惠园的认定前提。这就使得办学者不得不选择非营利性,与民促法的自由选择原则相违背。

  今年1月,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委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定额补助不再分为一二三级,而是统一提高到每生每月1000元,每年按12个月计发,用于弥补办园的成本支出。这一补助标准在全国属于较高水平。但该文件也同时明确,申请市级补助资金的民办幼儿园要注册登记为非营利性。

  据财新记者统计,新民促法实施以后,北京、天津、陕西、河南、辽宁等多地出台的有关普惠性民办园政策,都把选择非营利性作为认定普惠的前提。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谈及这一规定时,曾向财新记者表示,现在各地民办学校选择营利和非营利的工作推进缓慢,“哪个园是非营利的,搞不清楚。你认定哪个是普惠园呢?实际就没法操作。"

  非营利性学校的收费目前各地民促法实施细则中并未给出明确标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呈放开趋势。但2018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学前教育新政中提出,坚决扭转高收费民办园占比偏高的局面。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对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政策有可能收紧。一些办园者表示,也应当给予一定空间,允许非营利幼儿园中能够出现高收费高质量的机构。

  不过,现在先行选择普惠的政策下,民办幼儿园不得不选为非营利性,且明确了收费限制的标准。这引发业界的关切。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原副会长、学前专委会第二届理事长杨志彬认为,概念的混乱产生了一系列矛盾。他指出,2018年11月的学前教育新政第一次表述“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这种表述将“非营利性民办园"分为了“普惠"与“非普惠",增加了办学者的选择次数和选择难度。“普惠园两三年认定一次,要经过多少道手续,得准备多少材料,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民促法就选择一次,只有选择营利才可以回头再选一次。"杨志彬向财新记者分析道。

  另外,杨志彬认为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非营利性民办园中分出“普惠"与“非普惠"也在补贴上造成了不公平。他分析,以目前的普惠园政策,只有认定为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才可以获得补助,那些没有被认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园就没有。这与民促法中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鼓励和扶持原则不符。

  “普惠与否,收费高低仅仅是一个判断标准,钱少就普惠,那质量在哪呢?你得和孩子受到的教育质量挂钩。"杨志彬说,普惠性发展包含普及、普惠、安全和优质,后面的核心是优质。但目前多地转普惠的民办园获得的补贴偏低,普惠园的办学质量面临下滑危险。

  由“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概念的混淆引发的办学实践的冲突受到关注。杨志彬建议,从源头上讲明“普惠性民办园"与“非营利性民办园"两者的内在关系,说明两者的一致性。不应由各省、市、县自行界定,使民办园的举办者产生疑虑。

  全国政协委员苏华也在今年两会的提案中呼吁,进一步明确普惠性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之间的概念内涵。对于已经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在分类登记时不能强制要求投资者将幼儿园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保障幼儿园投资者在分类登记时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幼儿园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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