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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护令可作离婚诉讼新情况新理由

加工时间:2022-08-03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关键词:保护令;离婚诉讼;婚姻法;
摘 要:
内 容: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了保护令在实践中申请、举证、认定、执行等环节的难题。此次的新司法解释有哪些亮点?南都记者邀请了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欧美欣、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委副秘书长梁颖珍对《规定》进行解读。

  A

  增加列举家暴表现形式

  便于大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在最高法出台的新《规定》的第三条再次明确了家暴的行为形式,称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应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欧美欣认为,这次的《规定》增加列举了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肢体暴力中增加冻饿情形,精神暴力增加侮辱诽谤、跟踪骚扰等情形。“家庭暴力的形式,其实是没办法完全列举的。列举常见的形式,便于大众运用《反家庭暴力法》保护自己的时候,能够对号入座,更好理解《反家庭暴力法》。"

  对于此次家暴形式为何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机关刊《人民司法》杂志刊发的《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中提到,从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外立法例看,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并无大的争议。

  最高法在该文章中表示,此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该两种情形,主要考虑是对于性暴力,一方面可能涉及目前争议较大的婚内强奸问题,另一方面,该类行为证据收集、留存困难,导致事实认定上也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审判实践进一步总结经验。

  对于经济控制,《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主要是以身体和精神暴力为主。从司法实践看,因经济控制原因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数量较小,目前的样本数量无法为制定规则提供实践支撑。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两种形式,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探索,积累实践经验,条件成熟的时候再作进一步明确。

  欧美欣告诉南都记者,性暴力常常与肢体暴力同时发生,而经济控制虽然没有在《反家庭暴力法》和《规定》中明确提出,但经济控制属于家庭暴力是毫无疑问的。

  B

  明确离婚诉讼新情况新理由

  对律师、法官都有很好启发

  《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在离婚案件中,《民事诉讼法》规定称,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这一点是有非常重大意义的。"欧美欣认为,在此前的离婚案件中,哪些属于“新情况、新理由",这是没有明确列举的,很多人对此认识不充分。如今《规定》明确强调,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作为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的新情况、新理由,“这对普通人、律师、法官都是一个很好的启发。"

  C

  加大违反者的惩治力度

  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

  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将会有什么处罚?

  《反家庭暴力法》的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不过该条规定的惩罚力度较弱,一般只能是训诫、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对施暴方起不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在梁颖珍看来,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若在保护期内还实施家庭暴力,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

  据了解,从适用对象看,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针对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定,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畴。

  她分析称,如今的《规定》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了惩治力度,明确对违反保护令、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了保护令的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D

  对代为申请情形进行扩充

  将年老、残疾、重病纳入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不过实践中,除了受到强制、威吓外,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况。

  梁颖珍告诉南都记者,《规定》增加了因年老、残疾、重病三种明显缺乏申请能力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三种机构可以作为代为申请的主体。

  “这一项规定调动了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对受害者的保障力度,合力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梁颖珍说。

  南都记者留意到,在扩大代为申请情形上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根据其意愿",这体现了《规定》对申请人的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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