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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金丹 加工时间:2019-06-19 信息来源:天津财经大学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
摘 要: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是指对受害人所支付的赔偿金的范围不仅包括对原告的补偿金,还包括对被告的惩罚。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与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具有惩罚性、私诉性和法定性的特点。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在作用上,不仅具有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补偿作用还有对被告的惩罚作用。也正是因为这种带有刑法色彩的惩罚性特征,使得很多人反对将此制度纳入到民事责任制度中。但是在我国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看出我国在此领域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的失灵。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减少食品安全领域不法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领域中对消费领域的知假买假者是否能获得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并没有形成对此问题的统一认识,不同地区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不尽相同。这种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还体现在对食品安全标准等的分歧上。本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选取了 92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判决,最终选取57份以消费者身份认定为争议焦点的判决,通过归纳分析的研究方法,得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领域所存在的问题。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对相同问题作出不同的裁判,主要是在对消费者身份的认定上在一般集中与对消费者购买目的、消费者是否具有类似诉讼行为、购买商品的数量和用途,以及是否以打假为职业等影响消费者身份认定的因素。通过对域外领域和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分析,我国可以借鉴域外法律对惩罚性赔偿金的价金基础的规定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立法。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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