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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集合投资产品的性质与规制
作者:黄爱学; 加工时间:2017-11-26 信息来源: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集合投资计划;金融商品;金融监管
摘 要:欧盟、日本、韩国、我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明确界定了"集合投资计划",并将其归为"证券"或"金融商品"进行法律调整和规制。我国目前关于集合投资产品的立法较为分散,层级较低,监管标准不一,而且性质也并不明确。为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我国应扩大《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引入"集合投资计划"术语,并将其定性为"证券"。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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