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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规模化经营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决策研究——基于农产品产销收益分配视角

加工时间:2020-11-30 信息来源:国研行业资讯
关键词:农业规模化经营;土地流转;合作社;管理绩效
摘 要:
内 容:

改革开放以来,农产品分散化的生产与销售问题成为限制我国农业经营效率提高的主要制约因素。近年来,面对大市场冲击,零散小农户在流通渠道、管理经验和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要素等方面的资源整合速度加快。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农业适度规模的重要性,农业规模化经营成为国家农业政策的主攻方向和基本目标。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提出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加强合作与联合,加快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打造现代化的农业经营体系。在原有的小农户基础上,发展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我国农业总体质量水平将起到关键作用。

我国家庭农场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而来,主要通过与小规模经营的分散农户进行小并大,多并一,分散并集中"的土地流转[1],以实现农产品的集中生产。此外,经营同类农产品的家庭农场或者一定规模的农户之间会进行生产经营的互助与合作,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构筑农业规模化垂直协作关系,以期从农产品合作销售中获取更大收益。农业规模化经营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决策主要围绕土地流转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收益分配展开,本文将从土地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个方面进行综述。

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在于使土地经营权由低效率使用者转向高效率使用者。近年来,国内学界关于土地流转交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农户土地流转意愿。主要从新农保[2]、农产品利润[3]、土地流转补贴政策效用[4]等角度分析对农户转出土地意愿的影响,以及选取多个指标分析区域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56]土地流转带来的影响。土地转入能够降低农民的贫困脆弱性[7],提高较低收入的农民生活满意度[8],土地流转规模通过影响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从而提高其经营性净收益[9],而农地流转的阻塞与错配将会降低规模经营者的务农收益,降低农业生产效率[1011]适度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陈杰、苏群[12]通过实证分析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2009—2011年的数据,发现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土地规模均与土地生产率间呈倒“U"型关系,即经营规模存在适度问题;刘灵辉、刘燕[13]研究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的土地流转博弈,考虑了成片集中的格局需求,通过构建家庭农场与农户博弈行为模型,发现家庭农场可提高土地流转价格解决规模化成片土地上的钉子户"问题,而该调整幅度也存在最优额度的设置;周娟[14]从个体资源最优配置的角度分析了农户的家庭决策机制,认为高地租在促进农户流出土地的同时阻碍了土地流入行为,但考虑适度规模后流转决策应视个体类型而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营主体自发进行规模化组织的重要产物,近年来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在数量突飞猛进的同时,合作社绩效管理问题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热点。大量研究证实,合作社能够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统一组织管理实现显著规模效益的职能。如,孔祥智[1516]认为供销合作社作为中国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能够通过服务规模化组织家庭经营,是土地流转之外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路径。虽然有实证研究认为合作社通过农产品统一销售提高农民收入,其效果优于龙头企业和中间商的收购行为[17],但是影响农民销售方式选择的因素众多,如政府信息来源[18]、交易成本与生产行为[19]等。针对合作社与农户对于是否统一销售的决策,应瑞瑶、朱哲毅、徐志刚[20]通过比较不同农产品销售方式下合作社的利润函数,认为综合考虑统一销售的交易成本、社会回报与社会资本的积累等因素后,能使得双方都达到利益最大化的合作才是最优选择;徐志刚、朱哲毅、邓衡山等[21]构建了大小户合作的博弈框架,并通过江苏省、吉林省和四川省相关合作社农产品销售活动的调查数据,研究认为农产品增值溢价的可能性、合作社关于产业高风险的可控性对农产品的统一销售产生起正向作用。

对上述文献分析发现,现阶段围绕农业规模化经营相关利益主体已经有大量研究,方法涉及博弈分析、实证研究等,但仍存在不足:鲜有文献能够将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多个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一个框架,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合作收益分配问题进行定量研究。现有研究大多以单一农业经营主体或从土地适度流转、合作社经营绩效、农产品销售渠道等单一视角出发,尚未发现有文献研究农产品产销相关主体有关合作收益分配的行为决策。本文紧扣土地流转交易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绩效两个关键问题,分别构建博弈模型,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农产品产销合作收益分配的小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方利益主体行为决策博弈模型,对农产品产销相关主体有关合作收益分配的行为决策进行了研究。

小农户与家庭农场的博弈

1.1 博弈模型基本假设

假设一:土地流转的市场主体为家庭农场主、小农户,假设双方均为有限理性经济人,家庭农场主通过土地规模化经营来提高生产效益,小农户则获得流转土地的收益,均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假设二:家庭农场主所处地区为封闭市场,即该区域农产品的市场价格P取决于地区的生产供给能力Q(即总产量),根据供求理论,有P=a-bQ。其中,,即该地区一共有n个家庭农场,qii=12…n)表示各个农场的单位面积生产能力;Sijj=12…m)表示该农场主与各交易农户所转入的土地面积。

假设三:根据三项补贴"政策,当地政府对土地经营者进行种粮补贴f1(单位:元/亩),对土地流转的转入方实行流转补贴f2(单位:元/亩)。

假设四:家庭农场主可选择的行为策略A1={转入,不转入},小农户可选择的行为策略A2={转出,不转出}。一旦双方有一方不愿交易时,土地流转事件则不发生。

假设五:家庭农场的规模生产收益与土地规模的正比关系仅在一定规模范围内是有效的,而超出范围时农业单产与土地规模成负向关系[22],将该节点称为最适规模。除了规模要适度,由于家庭农场的单位面积生产成本也与土地的集中程度有关,如果农场转入的土地分散,会造成劳动力、生产设备等资源浪费,阻碍机械化作业的开展,对农田基础设施的规划与维护产生不利影响。

假设六:基于假设五,有意向流转土地的一方需要付出一定的信息搜集与交涉成本C1。因为家庭农场主要找寻适合所种植作物生长的土地,还要兼顾所有土地的分布聚集、规模适度,而农户则要在市场上有转入土地意愿的农场主中找到出价最高、租期适宜的买主。

假设七:损益支付与博弈模型。T表示家庭农场主单位面积的平均生产成本,包括作物种子、化肥农药、生产工具等;R表示当双方采取(转入,转出)策略组合时所接受的土地亩均交易租金;i1为农户转出土地后将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其他事务当中所获得的转业收益;i2表示农户没有转出土地时经营土地获得的耕种收益。

1.2 博弈模型构建

根据以上假设,得到家庭农场主与小农户博弈收益矩阵(表1)。

根据收益矩阵,可求得家庭农场主转入土地的期望收益Ux1、不流入土地的期望收益Ux2、混合策略的期望收益以及复制动态方程Fx)。计算公式分别为:

同理,可以求得小农户转出土地的期望收益Uy1、不流入土地的期望收益Uy2、混合策略的期望收益以及复制动态方程Fy)。计算公式分别为:

1.3 均衡点分析

上述复制的动力学方程组(4)、(8)反映了家庭农场主和小农户策略调整的方向和速度,Fx=0Fy=0表明该演化博弈系统达到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可求得均衡点有λ1=00),λ2=10),λ3=01),λ4=11)。令Yx=i1-i2-f1S+RSYy=f1+f2+Pq-R-TS。若0≤C1≤Yx,且0≤C1≤Yy,则存在第五个均衡点,为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点。通过计算雅可比矩阵的行列式detJ)和迹trJ)可以得到局部稳定性分析结果(表2)。其中,λ1=00)与λ4=11)为演化稳定策略,分别为(不转入,不转出)和(转入,转出)。

从动态相位图(图1)可见,点λ2和点λ3是非平衡点,演化路径趋向于其他状态,点λ5为鞍点,也是非平衡点。根据图中趋势可推,博弈结果趋向于λ1点,即双方选择(不转入,不转出)的概率为区域和区域的面积之和,而博弈结果趋向于点λ4,即双方选择(转入,转出)时的概率为区域和区域的面积之和。由此,博弈结果与点λ5在坐标轴当中所处的位置有关。当时,双方倾向于选择(转入,转出);反之,当时,点λ5位于线段λ2λ3的上方,此时S+S+S,最终ESS趋向于λ1的可能性较大,即双方倾向于选择(不转入,不转出)。

将区域和区域的面积之和分别对各变量求偏导,可得到农户转业收入i1、土地流转交易面积S、土地流转补贴f2、农产品市场均价P、家庭农场单位面积农产品生产能q与博弈结果走向λ4呈正相关,而交易准备成本C1、农民耕种收益i2和家庭农场单位面积平均生产成本T与之呈负相关。此外,当Yxy时,土地租金R呈正相关,即,耕种补贴f1呈负相关,即。当Yx>Yy时,情况倒置,土地租金R呈负相关,即,耕种补贴f1呈正相关,即。分析上述计算结果,Yx表示(转入,转出)与(不转入,转出)情况下小农户的被动决策收益差,与家庭农场主转入土地意愿呈负向关系,原因是:当小农户有转出意愿时,若家庭农场主转入土地的行为将对小农户的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即出租土地为农户带来很大收益,说明此时农户要求的租金价格较高。由于完全信息博弈的特征,当家庭农场主意识到这一点,便认为租价溢出心理账户对平衡租金的预算,家庭农场主不转入土地的概率增大。同理,Yy表示(转入,转出)与(转入,不转出)家庭农场主的被动决策收益差,收益差越大,农户转出土地的意愿越低。当Yxy,即农户行为策略相比家庭农场主使对方收益变动更大时,出租土地为家庭农场主带来的被动决策收益差更大,农户行为占据主导权,可要求上涨土地租金,以提高自己转出土地的意愿,而此时若国家提高耕种补贴水平,农户则更倾向于保留土地。反之,当Yx>Yy,即出租土地为小农户带来的被动决策收益差更大时,减低土地租金可减少家庭农场主生产活动的固定成本,而提高耕种补贴则增加可得收入,两者皆可实现家庭农场主土地流转收益的增加,提高转入意愿,促使博弈结果走向(转入,转出)。S+的计算公式为:

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博弈

2.1 博弈模型基本假设

假设一:家庭农场主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为有限理性经济人,双方进行完全信息博弈。家庭农场主希望借助合作社的市场资源对所生产的农产品进行统一销售,在解决农产品销往市场问题时降低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则依靠成员家庭农场履行社员义务,并低价收买社内成员交售的农产品对接市场以赚得中间差利,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实现社内资源的规模效应[23],双方都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假设二:除了农产品代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需为成员家庭农场提供市场信息、农产品加工、贮藏等产中产后服务,服务成本为M。同时,家庭农场也应履行相应的成员责任,如按章对合作社出资、成员日常理事职责等,履行成本为C2。此外,在双方达成农产品代销合作意愿的基础之上,本模型设定该责任为按照双方实现协商好的收购比例γ,家庭农场将农产品总产量中的部分以低于市场价格P的单位价格εP优先交售给合作社,ε即为合作社的收购价与市场价格的比率(0)。

假设三:未被合作社收取的农产品由家庭农场主自行售卖,D为农场主自行销售所付出的单位成本,包括搜索买家成本、谈判成本、运输成本等。由于农产品在挑选、储存和运输等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损耗,这里将折损系数设置为θ,由农场主承担。

假设四:家庭农场主可选择的行为策略B1={履行,搭便车},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的行为策略B2={服务,不服务}。当家庭农场主选择搭便车"时,其不再履行社员责任,而是否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由合作社决策。并认为当策略组合为(搭便车,不服务)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疏于管理,成员不作为,相当于套用国家资源的空壳合作社";当策略组合为(履行,服务)时,则说明合作社管理效能高,农业规模化经营现状良好。

假设五:损益支付与博弈模型。S0为家庭农场主现有的土地规模;q为农场的单位面积生产能力;i3为家庭农场因享受合作社服务获得的其他收益;i4为家庭农场履行成员职责为合作社带来的运营收益。

2.2 博弈模型构建

根据上述假设,得到家庭农场主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博弈收益矩阵(表3)。

根据收益矩阵可以求得家庭农场主履行责任的期望收益Uz1、搭便车的期望收益Uz2、混合策略的期望以及复制动态方程Fz)。计算公式为:

同理,求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期望收益Uw1、不提供服务的期望收益Uw2、混合策略的期望收益以及复制动态方程Fw)。计算公式为:

2.3 均衡点分析

上述复制的动力学方程组(10)、(13)反映了家庭农场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策略调整的方向和速度,可由此求得均衡点有μ1=00),μ2=10),μ3=01),μ4=11)。令Yz=1-εγPqS0Yw=[ε+θ-1P+1-θD]γS0q,若0≤M≤Yz,且0≤C2≤Yw,则存在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点。同样计算雅可比矩阵的行列式detJ)和迹trJ)可得到图2所示的动态相位图以及局部稳定性分析。其中,μ1=00)与μ4=11)为演化稳定策略,分别为(搭便车,不服务)和(履行,服务)。

如图2所示,区域和区域的面积之和即为双方最终选择(履行,服务)的概率,而区域和区域的面积之和为博弈结果走向(搭便车,不服务)的概率。计算公式分别为:

由式(18)对各变量进行求导,可得到农产品市场均价P、自行销售的单位成本D、家庭农场单位面积农产品生产能力q、家庭农场当前耕种土地规模S0、农产品收购比例γ和农产品折损系数θ与博弈结果走向(履行,服务)呈正相关,而合作社服务成本M、家庭农场履责成本C2则会增大双方都不作为的概率,即促使博弈结果走向(搭便车,不服务);当时,收价系数ε对结果走向μ4=11)亦起到负向作用,即;反之,则起正向作用,即。分析上述计算结果可知,Yz表示(履行,服务)相较各个策略的合作社可变收益,与家庭农场主履行责任的概率呈负相关,原因为合作社的可变收益主要来自于转售农产品获得的中间利差,若该项收益越大,则说明家庭农场的收益受到挤压的强度越大,由于市场价格的公开透明,其愿意承担风险自行销售的意愿增强,依托合作社进行农产品统一销售的概率就越低。同理,Yw表示(履行,服务)相较各个策略的家庭农场主可变收益,与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概率呈负相关,家庭农场主的收益挤压合作社转销农产品的中间利差,由于现有销售渠道农产品订单数量的有限,合作社更愿意转向其他使得自身获利更大的社员提供服务,对该家庭农场服务的意愿降低。当时,即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策略可变收益的比值小于合作社心理账户设置的一定预算,收价系数ε越高,即转销农产品的内部收购价格更趋近于市场均价,合作社提供服务意愿的降低速度大于家庭农场主交售农产品意愿的增强速度,对博弈结果趋向(履行,服务)起负向作用,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心理账户的损失获益界限。

农产品产销三方利益博弈分析

3.1 博弈模型前提假设

假设一:农产品产销合作收益分配的小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方进行完全信息博弈,三方利益主体均为有限理性经济人,将经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作为决策原则。

假设二:延用前述变量及其含义,以上讨论的两个博弈模型中主体数量均为一对一",若要将三者纳入一个框架进行讨论,又S0表示家庭农场主现有的土地规模,是家庭农场主与一个或多个小农户博弈后转入土地规模的结果,故从产到销的利益分析应为多对一对一"的三方博弈模型。

假设三:将家庭农场主经营最适规模令为S*,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采取按成员人数平均分配的原则,因此这里土地流转交易的S是相等的,最适规模S*则表示为最适流转数量N*与户均转出土地S的乘积,即S*=N*S。小农户转出土地概率为p1,且其与租金水平R成正向关系,这里设为:p1=c×R-R0)(c>0)。其中,R0表示农户转出土地最低容忍租金;c表示土地租金转换系数。那么,S0=p1S*=p1N*S

假设四:市场的农产品需求较为稳定,无论是农超对接"农校对接",还是自产自销的售卖摊位,合作社销售渠道的承载能力有限,将其令为Q0,即合作社在收购社内成员家庭农场主的农产品总量固定。在农场主或合作社单方或双方未达成合作事项时,收购空间得到释放,这里将单位农产品的机会收益令为g

假设五:三方都通过改变决策变量来实现利益最大化。小农户的决策变量为转出土地概率p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变量为农产品收购比例γ,分别与租金定价策略R和农产品收价比例ε成简单线性关系。因其产销兼具的特殊性和博弈的完全信息化,在了解p1Rγε作用关系的情况下,家庭农场主制定最符合自身利益的租金与农产品转售价格策略。

3.2 三方利益博弈模型构建

据假设三,已知小农户根据租金水平R调整转出土地意愿的关系式,分析可得利益π1。系统中每个家庭农场主只会和最适流转数量N*以内的小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交易,在达到该数量前其保持充分的土地转入意愿,系统内N*个小农户分为已转出土地的和未转出土地仍然耕种的,总收益π1为:

以下讨论农产品销售"环节关于农产品收价比例ε对收购比例γ的决策影响。当ε=1时,表示家庭农场按照市场价格向合作社转售农产品,认为是不愿履行社员职责的搭便车"行为,此时合作社的收购比例γ=0。根据假设五,设γ=d×1-ε),其中d>0,若家庭农场给出的农产品收价比例ε降低,则合作社的利润空间增大,收购比例γ提高,而该收价比例将不会无限度降低,至少足够维持家庭农场的运营成本,引入成本因子κ0)。此时合作社将以γ=1的比例进行农产品内部收购,即作用函数经过(κ1),代入得到。根据假设五,整理得合作社收益π3为:

确定家庭农场主总收益π2,即生产"(即土地流转)阶段的收益与销售阶段(即自行销售+交售合作社)的收益之和为:

3.3 三方利益博弈决策变量分析

确定三者收益所得与作用后,对家庭农场总收益π2分别对单位土地面积租金R和农产品收价比例ε求偏导,以求解使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

此时海塞矩阵(Hessian Matrix)为负定,即收益π2具有利润最大值,得到家庭农场主决策变量均衡解:

式(23)中,(1-θ)(P-D)表示单位农产品折损后的售卖收益,其与农产品市场均价P的比值即为农产品自行销售的价格收益比,那么家庭农场的最优农产品收价比例制定策略为:,且该收益比不小于2κ-1。可见,收价比例ε与自行销售的价格收益比呈正向关系,原因是:当家庭农场自行销售的收益更高时,其就更倾向于选择自产自销,而合作社要提高成员的交售积极性,自然要给予更高的收价比例。另外,根据均衡解集式,收价比例ε的制定与土地租金R无关,可见家庭农场主在制定收价比例ε时只需考虑销售阶段的利益均衡即可实现利益最大化,对于农产品生产阶段的固定投入可不再考虑。

从均衡解集中可见,最优租金R的制定涉及众多因素,难以看出其与收价比例ε的作用关系,因此将其还原整理后得到:

通过观察式(24),可发现R的函数关系式是一个关于ε的一元二次方程,求解使租金水平R达到最低的收价比例ε为:

ε=κ时,意愿与合作社农产品的收价比例仅覆盖家庭农场的生产成本,此时认为由于交易信息获取不到位或者区域农产品市场处于饱和状态,出现农产品滞销的卖难"问题,家庭农场为了止损需要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大批量农产品的统一销售。由于合作社拥有稳定的销售渠道,且面对低价可收购的农产品,其将以7=1的比例进行农产品内部收购,因此在家庭农场入不敷出的情况下,能提供的土地租金也处于最低水平。随着意愿收价比例升高,家庭农场可盈利空间得到提升,其意愿土地租金自然也会增加。从式(25)可见,家庭农场主关于土地租金水平的制定还与种粮补贴f1、土地流转补贴f2、农户流转最低容忍租金R0呈正相关,这是由于补贴能够提升家庭农场的收益,对租金水平起拉动作用,而农户最低容忍租金代表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底线,对租金水平起推动作用;而单位土地耕种成本T和单位土地流转交易成本则与意愿土地租金水平呈负相关,这是因为两者皆增加了家庭农场的生产成本,使得其利润空间受到挤占,对土地租金的制定也就更加保守。因此,家庭农场主在制定土地租金R时需要综合考虑生产阶段的各因素和销售阶段收价比例ε等多个因素。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本文基于农产品产销收益分配视角,应用演化博弈的分析方法,研究了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家庭博弈研究结果的农场主与小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博弈,并在博弈研究结果的基础上进行了三方行为决策的合作收益博弈分析,得到以下主要结论:农户转业收入、土地流转交易面积、土地流转补贴、农产品市场均价和家庭农场单位面积农产品生产能力的提高均能增加小农户与家庭农场主流转土地的可得收益,促进双方达成交易;而交易准备成本、农民耕种收益和家庭农场单位面积平均生产成本的提高则对双方达成土地流转交易起负向作用,原因在于农户保留土地收益的增加与家庭农场主转入土地生产收益的降低。土地租金与耕种补贴对小农户与家庭农场主间土地流转的影响应分不同情况讨论。当小农户被动决策收益差大于家庭农场主被动决策收益差时,土地租金的增加促进双方达成土地流转交易,而提高耕种补贴则会抑制土地流转交易;当小农户被动决策收益差小于家庭农场主被动决策收益差时,两个因素的作用结果则相反。农产品市场均价、自行销售的单位成本、家庭农场单位面积农产品生产能力、家庭农场当前耕种土地规模、农产品收购比例和农产品折损系数的提高能够增加成员家庭农场主与合作社的合作收益,促进合作社内部实现有效管理;而合作社服务成本以及家庭农场履责成本的提高会增大双方都不作为的机率,使结果趋向社员搭便车,合作社不服务"农产品收价系数对合作社与家庭农场主合作的影响应分不同情况讨论。当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策略可变收益的比值小于合作社心理账户的损失获益界限,农产品收价系数将对双方合作产生负向作用;而当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策略可变收益的比值大于合作社的心理账户损失获益界限时,农产品收价系数将对双方合作产生正向作用。家庭农场主作为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主体,在制定土地租金价格及与合作社的农产品收价比例时,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应当先保证销售阶段的可得利益,即根据自行销售的价格收益比来制定与合作社的农产品收价比例,两者呈正向关系;其次再根据已确定的收价比例,综合考虑生产阶段的可得补贴、农户最低容忍租金和土地耕种和交易成本等关键因素,利益权衡之下确定最优的土地租金水平。

4.2 建议

建议:优化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平台服务,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地方政府应在拓宽农地流转交易平台覆盖面的同时,优化平台信息化的服务质量,挖掘平台纵向作用深度。除信息搜集服务外,地方政府还应重视农地质量评估与交易地块信息核查在土地流转当中的重要性,以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支持产销对接活动,拓宽合作社销售渠道。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市场消费需求,积极开展农产品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等对接活动。此外,政府还可利用现代通讯技术,积极引导合作社推进农村电商新业态,依托地域文化、资源禀赋优势打造优秀电商品牌。引导工商资本与科技人才下沉下乡,协同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地方对工商资本的引入可提高自身规模经营水平,带动农户对土地流转交易的积极性,有利于农业产业化模式的推进,政府应大力倡导和支持农业技术应用研究,鼓励科技人员下乡与农业经营户交流科技成果与新兴种植技术,增强科学种养效果。完善农民转业帮扶机制,提高农民转业收入。政府应设置合理明确的标准对农民发放转业补贴。根据《WTO农业协定》,三农"补贴过度将受到国际贸易的处罚,因此政府应完善农民转业帮扶机制,通过开设农民就业技能培训,提供稳定的农民就业渠道,为农民与就业单位的劳务关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降低农民转业风险,提高农民转出土地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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