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
摘 要:目前我国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中,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健康问题,首当其冲的是食品消费领域。我国早在2008年的时候爆发了“三鹿毒奶粉事件”,从国民信赖的好奶粉到毒奶粉一时间震惊了全体,婴幼儿的食品问题都得不到保障,影响极其恶劣,基于这一具体事件2009年出台了的第一部《食品安全法》。法条中有关加重赔偿的是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损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也是大众首次在食品消费领域了解到惩罚性赔偿这种制度。惩罚性赔偿的这种规定,在司法实践的具体实施与运用的过程中,很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比如说看似是十倍的高额赔偿金额,其实折合下来得到补偿的损失却是微乎其微。主要原因在于食品价格比较低廉,纵然有了法律规定的“十倍赔偿”消费者还是不想要去尝试,不愿意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权,不能起到很好的惩罚作用,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基于此类情形,立法者在搜集、整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之后,于2015年颁布了新的《食品安全法》。该制度由原来的“十倍赔偿制度”修改为“损失三倍或者价款的十倍,且最低1000元”的处罚规定,进一步加重了违法者的违约成本,扩大了惩罚力度。本文主要从法律修改后的意见为主线,主要讨论通过域外法的比较考察,进一步阐述和理解惩罚性赔偿,研究其立法演变和现存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大部分重点介绍了食品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概述,主要从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的含义界定、功能、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理解。第二部分是通过比较研究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主要从历史发展角度、适用范围角度、以及构成要件和惩罚金计算标准等多角度进行综合论述,相比较了解各国之间各地区之间的相似点和异同点。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当前我国食品消费领域的有关法律规定的立法发展,以及当前法律所面临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综合论述。第四部分是针对当今社会的现实,面临当前的主要问题提出自己对于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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