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9 篇
13868 篇
408779 篇
16079 篇
9269 篇
3869 篇
6464 篇
1238 篇
72401 篇
37108 篇
12060 篇
1619 篇
2821 篇
3387 篇
640 篇
1229 篇
1965 篇
4866 篇
3821 篇
5293 篇
在国务院大力削减和下放事权背景下,2月13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图通过政府有形之手,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实现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市场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
国家能源局是否在利用《办法》为自己创设事权?
油气运输原本就是相关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上中下游相关主体发生争议本就是纯商业事件,完全可由法院进行裁判,《办法》却添加了类似“进行协调和调解”等权力,“无意中”将能源局自己又摆在了市场核心地位,使有形之手再一次伸向无形市场。
从国内近几年改革看,特别是煤、电、网产业拆分后,发改委每年都要为煤炭采购和电力入网等价格进行“调停”。即使2013年初放弃了部分权力,但管制的电价依然通过电网将价格风险传导到上游煤炭和发电两大类企业中,增加了运营风险。同时,隐含补贴的电价不仅催生众多高耗能高污染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业大发展,而且进一步催化雾霾天气形成。
从《办法》看,所设条件是油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在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该运营企业应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平等开放管网设施。然而,目前三大石油国企的管道系统几乎全部是按既有油气田生产能力设计和建造的,受管输系统实际运输技术能力限制,剩余运输能力极其有限。所以,《办法》应该是规范新增或既有油气田枯竭后的旧有管输系统运力,而前者需要精算投资回报率再选择,后者需要规避既有管输系统沉没成本发生。他们都是企业自身经营风险控制问题,而非职能部门的行政问题。
《办法》还规定,通过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众所周知,不同油气田或进口来源的原油、天然气具有不同物理化学性质,这就造成它们之间在相同条件下存在有不同附加加工价值或燃烧值问题。若必须达标入网,那些不达标油气就必然在入网前进行预加工。若要完成预加工,就需要投巨资建立类似天然气净化的加工厂,但对于储产稳定性差的非常规油气田而言,投资建厂的风险巨大,国际上随机性采购油气又难统一达标,因此,入网就成为难以迈进的玻璃门。
《办法》中还称,鼓励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这一点同样要面对这扇玻璃门。正因油气价值差是制约互联互通致命的技术经济问题之一,一旦处理不当,入网的道德风险将不可避免。在美国,监管者不会鼓励、干预企业间的经营选择,所以美国才会有众多管道运输服务公司和在各州间价格迥异的居民消费价。
凡此种种,是否又要让油气产业重走煤电网“老路”?
其实,从市场化改革角度看,彻底废除对油气价格管制和为企业建立原油、天然气避险市场是维护市场真正公平的前提;在环评达标的基础上,使管道系统投资主体多元化,并构建区域消费市场是市场公正的基本条件;只有确保价格不被管制和垄断,才是市场有序发展的必要保证。
为此,需要将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