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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作者:郑泽波 加工时间:2019-03-21 信息来源:宁波大学
关键词:刑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罪;;规制
摘 要: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备物品,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全国范围内均保持高度重视,从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整体上看,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多方面内容。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规制的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相关条文,《刑法》是万法之盾,作为《食品安全法》的最强保护盾,与其进行衔接,发挥《刑法》的应有功能。然而,现阶段《刑法》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制存在明显缺陷,而且对食品安全问题在《刑法》条文中的章节罗列不甚合理,严重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制效果。通过本文研究将从理论上探讨和完善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相关问题。本文第一部分研究了食品安全与刑法规制的概念与内涵,认为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整个公共安全的重要犯罪形式。《刑法》中诸多条款共同对食品安全进行了相关规制。影响食品安全的要素主要有:其一是生产了假冒伪劣的食品产品;其二是生产了不卫生的食品产品;其三是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产品。以上行为都可能让最终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直接危害食用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本文第二部分研究了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现状。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有三个规制要素,其一是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犯罪,其二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产品的犯罪,其三是监管过程中的渎职犯罪。该部分认为,不管何种食品犯罪形式,一方面《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另一方面也应在司法过程中形成较成系统的规制方式。本文第三部分研究了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存在的相关问题。《刑法》中缺少针对食品安全的规制条款,食品安全罪较为模糊;其次,现有《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之间规定衔接不畅;再次,罚金刑设置缺乏深入性。本文第四部分研究了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和对策。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完善《刑法》的司法制度;衔接《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制度体系,对当前《刑法》相关的条文进行细节修正或者提出专门的司法解释;结合当前经济环境及人民币购买力现状合理设置罚金刑。经过实例分析和理论分析,本文认为应该参考《食品安全法》对《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罪的相关条文进行立法修正。以货值数额代替销售量作为量刑标准,明确不作为和持有罪,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此举可以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震慑,对市场秩序和国民安全提供保障。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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