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9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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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1 篇
3387 篇
640 篇
1229 篇
1965 篇
4866 篇
3821 篇
5293 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业已成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概念之一,渗透到对外投资、新型城镇化及地方债管理等诸多领域。在国务院下发的地方债管理新规中,PPP作为官方列明的仅有的两种方式之一(另一种是地方政府债券),将在“后地方债"时代承担起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融资的重任。
不过,概念虽然叫得响亮,但在落地时却存在不少问题。国务院今年5月推出首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80个项目,力求形成良性的示范效应。但据官方报告显示,这80个项目的示范效果不佳,并没有引起社会资本足够多的兴趣。而一向被各方视为PPP典范的北京地铁4号线,近日也遭到前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的“吐槽",称虽为4号线第二大股东,但十几年一分钱利益都没有,“只当为北京劳苦大众们做贡献了。"其他诸如“福建刺桐大桥扯皮20年"、“东北某PPP水务项目闹上法庭"的案例不胜枚举,显示出PPP这一概念虽然美好,但若缺少合适的制度保障,很容易把好经念歪。在安邦(ANBOUND)看来,为了让PPP能够真正地发挥预期作用,应当充分借鉴和吸收过去项目的经验教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换言之,政府推广PPP能否成功,能否获得社会资本的认可,关键不在于推出了80个还是100个大项目,而在能否按照契约精神行事,在于法治。
中央显然意识到了法治之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的重要性,在上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将依法治国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具体到PPP的制度设计上,特许经营法目前正由发改委加紧起草,征求意见稿已修改到了第八稿。有迹象显示,在PPP模式成为地方政府化解资金压力重要抓手的背景下,该法案的立法进程将进一步提速,最终方案的出路已越来越近。
在特许经营法正式出台前,国务院发布新规,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其中专门谈及PPP机制。据中国政府网26日发布的公告,新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从新规看,对于PPP机制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表述,仍然需要有更加权威与详尽的法律条款、合同范本及实施细则予以支撑。更为重要的是,立法层级不能停留在部委层面,需要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层面上制定单行法律,并能对其他法律条款加以修改,以保证以较高的法律阶次清除PPP模式的法律障碍(如《公司法》、《招标法》等)。例如日本,在推行《PPP法》时,便修改了与该法律不一致的12部其他法律。此外,总结现有PPP案例的成功与失败之处,同样十分重要。只有在法律与合同条款清晰稳定、有足够多成功案例号召的情况下,社会资本参与PPP的活力才有可能被真正激发出来。但即使如此,地方政府仍应认识到,并非每一个有意向的项目,都能找到中意的投资方。因除了制度框架,社会资本的参与还需考量项目的收益性问题,这对项目建设的预算约束及后续运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有助于化解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带来的财务软约束问题。
最终分析结论(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
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将成未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主流,其成败的关键根本不在于钱,而在于法治。有法治才有权益保障,才能保护投资者的收益,也才能号召社会资本积极投入这一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