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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架空连廊等审批程序

加工时间:2019-03-04 信息来源:证券、财经新闻
关键词:架空连廊;审批程序;
摘 要:
内 容:

  3月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了解到,《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和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规定》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用地移交等多种情形进行了明确。
  关于用地审批,《规定》明确,一个整体范围内包含多块开发建设用地的,全部开发建设用地应当同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续应当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手续。
  关于开发建设用地涉及已批未建设用地腾挪的情形,《规定》指出,应遵循等面积、等年期、等开发强度、等功能的原则,腾挪用地的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年期和起始日期按被腾挪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含架空连廊、跨街建筑物或地下空间的情形,《规定》明确了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外公共架空连廊和公共通道的用地审批申请人、审批部门和审批程序,并提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可以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其水平投影范围、面积和竖向标高进行适当调整,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无需重新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关于城市更新项目涉及非农建设用地与旧屋村用地重叠的情形,《规定》指出,对于非农建设用地与旧屋村用地重叠的,重叠部分按非农建设用地处理的,旧屋村用地不计入合法用地指标;重叠部分按旧屋村用地处理,非农建设用地可在拆除范围内另行计入合法用地指标,无需再调整非农建设用地方案。
  《规定》还明确了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条件,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建设项目须提供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未占用高标准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等。《规定》还提出,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应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提供完税凭证。(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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