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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发展环境 帮扶航运业健康转型——《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作者:沈尚 加工时间:2013-09-05 信息来源:《中国水运报》
关键词:航运业;转型
摘 要:
内 容:

近日,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运力调控、转型升级、市场监管、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服务水平五个方面制定了政策措施,积极应对当前航运业面临的严峻形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可以预见,《意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促进航运业健康平稳发展和转型升级,从而对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重大的作用。

航运业迎来转型新机遇

2013年以来,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航运企业运营成本居高不下。据统计,2009—2013年燃油价格上涨幅度达67.6%,船员薪酬上涨幅度达40%,加上港口使费、折旧等刚性成本费用,航运企业经营收入已难以消化过快上涨的成本。

根据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监测,2013年二季度干散货运输企业亏损面近6成。国内15家航运类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反映,2013年一季度合计亏损38.9亿元,仅有3家实现微利,整体资产负债率达到66.4%。目前,金融机构已将航运列入高风险行业,航运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全行业面临着生存危机。

业内人士指出,当前航运业运力过剩矛盾突出,结构不合理,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低,必须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加快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此次《意见》的出台,旨在着力改善市场运力结构、促进行业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和节能减排、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使落后运力退出市场,航运企业生产经营稳定,专业化、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促进国内航运市场平稳增长,航运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

减存量控增量优结构

当前,运力过剩,成本增长仍是航运市场面临的突出问题。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化解运力过剩矛盾,需要多管齐下,从“减存量、控增量”入手,淘汰一些高耗能、安全水平低的老旧船舶,进一步优化船队结构,同时要调控国内运力增量。

对此,《意见》提出,调整延续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政策至2015年12月31日,鼓励老旧远洋、沿海运输船舶提前报废;积极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引导内河老旧运输船舶加快淘汰和更新改造,2013—2015年期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贴;严格执行以船龄为标准的船舶强制报废制度,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按期退出航运市场。

同时,《意见》还鼓励建造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船舶;引导沿海干散货船运力有序发展;严格控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兼营国内运输;继续严控国内沿海和长江干线客运、危险品运输新增经营主体,按照总量控制、择优选择的原则,有序投放客运、危险品运输船舶运力;继续加强长江干线干散货船运力宏观调控。

为了进一步做好宏观调控,优化运力结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也将重点在船舶登记、检验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配合做好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的提前报废政策、船型标准化工作。对于不符合船龄要求的船舶,不予检验和办理登记,同时加强对老旧运输船舶的现场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运输行为。

催生新经济增长点

当前,加快航运业转型升级,既能有效拉动国内需求,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又能从根本上提振服务业,推动服务转型和民生改善,是一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既促转型又调结构的重大举措。

《意见》提出的“大力培育、有序发展邮轮运输,允许中资方便旗邮轮沿海多点挂靠”是此次转型升级措施的一大亮点。同时,《意见》指出要发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自贸区、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政策优势和海峡两岸经济区的对台优势,推动邮轮金融、船龄、收费等方面政策创新;支持企业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依托集装箱铁水联运示范项目延伸业务范围;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相关航运政策,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

在政策引导方面,《意见》明确支持航运企业与货主企业加强合作,联合经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海峡两岸航运发展,允许经批准两岸登记的干线班轮在华北至台湾航线上捎带两岸中转货;支持开辟两岸四地邮轮航线。要推进安全绿色发展;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LNG)在水运行业应用,有序推进LNG动力船舶试点改造,推进内河LNG动力船舶应用示范工程;落实水运节能减排方案,制定船舶能效规范。

为航企松绑减负

《意见》研究了涉及航运的相关收费,提出了清理规范不合理的相关服务收费,进一步调整港口收费、规范船舶交易费、禁止收取速遗费等政策措施,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其中,“三超”船舶、特种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护航费、船舶进出长江护航费、LNG船舶护航费、集装箱开箱查验取样送检费、国际航行船舶驶离国内港口前船上污染物清理费、船舶供受油作业布设围油栏费、内贸运输煤炭物理性质检测费等5类7项收费明确取消。同时,进一步研究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好船舶证明签证费、油污水化验费、海事调解费、浮油回收费、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的落实工作。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8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海事部门取消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意见》研究提出港口经营性收费标准调整政策,完善港口价格管理机制,明确各港口不得与外贸班轮公司签订协议,并收取装卸速遣费用。

此外,《意见》指出将船舶交易服务费与船舶交易价格脱钩,改为按次定额收取服务费,并限定额度。对航运集团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船舶资产划拔涉及所有权变更的船舶,以及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所有权变更的船舶,免于进场交易。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企业经营困难,减少涉及企业的不合理、不规范收费,能够帮助企业克服资金压力,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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