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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投诉不受理 市场监管总局新规被指难落地

加工时间:2019-12-05 信息来源: 财新新闻选编
关键词:职业打假人;市场监管;规定;
摘 要:
内 容:

      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将遭到打击。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出台文件,规定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产生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在受访专家看来,此举意在堵住职业打假和职业索赔的大门,但另一方面,新规落地存在难度,如何界定是否为生活消费而投诉仍是难点。

  这份名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文件,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的界定,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该《办法》明确了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和主管部门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第15条,列举了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的投诉情形,包括: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在上海市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看来,《办法》出台意味着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但职业打假人改为举报,还是要处理的,无非是断了职业打假人的财路,其只能损人不利己了。"

  “既是亮点,也是难点。"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对上述规定评价称:“新规对于投诉行为进行了规定,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权益保障比旧规更具体明确,更有操作性;但是条款落地存在难度,尤其是难以认定是否为生活消费而投诉。"

  邱宝昌认为,若认定不属于生活消费,市场监管部门不受理投诉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他称,一些市场监管部门易出现裁定受理与否难以判别和取舍的情况。“一般的投诉在基层市场监管所受理,其实很考验监管所工作人员的判断能力,如果他们履行职责时不作为,容易出问题。"

  为此邱宝昌建议,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给投诉举报开一个门。“以生活消费为需要的去投诉,不是的可以去举报,让奖励跟上。"

  财新记者注意到,《办法》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变动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分别于2019年5月、9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10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指出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规章调整范围、恶意举报投诉规制、举报的程序性规定、共同投诉制度、调解中检验鉴定等技术手段的使用规定等方面。

  《办法》被视为对此前打击牟利性打假行为呼声的回应。2019年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人大代表建议通过立法规范“职业索赔";2019年5月20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2019年8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称,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知假买假后索赔的行为,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一直存在争议。1993年的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现惩罚性赔偿,其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此后,惩罚性赔偿逐渐增加,2013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提高为三倍。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争议不断,不同法院对牟利性打假行为能否得到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决不同,但知假买假后索赔易造成行政资源和平台企业处理消费维权纠纷的资源浪费日益成为共识。

  财新记者以“职业打假"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2019年截至目前前已收录相关判决书2031份。11月23日在杭州举办的互联网法律大会发布《2019恶意索赔行业观察报告》称,当前“恶意索赔"正呈现出团伙化、年轻化、产业化等趋势。“职业索赔"已经影响到商家、平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

  2016年下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曾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对于牟利性打假行为的争论延续至今,而各方期待的条例尚未出台。

  现实中经常出现魔幻的一幕:既有职业打假人投诉商家售假要求赔偿,也有职业打假人被商家举敲诈勒索。职业打假是正当维权,还是敲诈勒索?此前曾有研究者提出,这一争议的本质在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观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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