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转基因食品;;风险规制;;行政裁量;;司法审查
摘 要:由于转基因食品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对转基因食品的规制很大程度上依赖行政机关的裁量。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规制应当区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两个阶段。在风险评估阶段,行政裁量主要针对专家选拔和信息公开。为了最大限度查明事实,应该对这一阶段的行政裁量施加明确的规则或基准限制。在风险管理阶段,应该在"风险"要件之外引入"公共利益"要件,以抵抗"风险"科学性对裁量空间的压缩,并对具体情境下的"公共利益"内涵进行要件裁量。在要件裁量的基础上,风险管理机关可以基于经验和政策考量进行效果裁量,对是否做出行为、行为的方式、程序等进行裁量。法院对于要件裁量需要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效果裁量则仅适用宽泛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审查。我国目前对于转基因食品风险事实查明阶段的裁量权限制不足,对于风险管理阶段的裁量权则限制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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