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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作者:李蔚兰 加工时间:2017-12-25 信息来源:西南财经大学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 要: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使世界多国金融体系遭受重创,更令众多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后危机时代,全球各国对金融危机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总结和反思,其中金融创新过度、行为监管不足、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等原因成为主流思想。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迅猛,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丰富,但也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消费侵权纠纷,巨额存款失踪、存款变保单、理财业务“飞单”、银行乱收费、强制捆绑销售等报道屡屡见诸报端,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矛盾突出,甚至引发群体事件,威胁社会稳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稳定对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影响甚大。我国金融消费者数量庞大,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根基,金融消费者的信心与稳定也决定着我国金融是否能健康稳健发展。因此,在我国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意义尤其重大。早在上世纪60年代,随着全球风起云涌的消费者保护运动,金融消费者保护也悄然兴起,并渐渐纳入各国金融监管范畴。90年代中后期,英国经济学家泰勒“双峰理论”(Twin Peaks)的提出,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审慎性监管共同成为金融监管的两大并行目标提供了理论依据。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世界各主要经济组织及金融监管当局的共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条例。笔者在对近年来国内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信息不对称理论、行为金融学理论以及社会责任和企业伦理学理论等研究理论框架进行了归纳总结,从金融消费者存在的信息劣势、行为和认知偏差以及金融企业肩负的社会责任等方面论证了对金融消费者给予适当倾斜、实施特殊保护的必要性。本文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框架、金融消费权益侵害现状进行了综述,对金融消费侵权的表现形式、基本特征以及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市场保护、监管保护、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自身保护、消保法律保护等方面存在五大不足,对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依法求偿权等权利造成损害。同时本文还重点对四川地区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状况进行了阐述,在对金融消费纠纷投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分析论证了我国金融消费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要源于我国金融消费立法存在缺失、金融监管资源有限、金融机构主动保护意识不强、金融消费者素质较低、金融纠纷解决渠道不畅、行业自律组织监督不足以及金融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等原因。结合近年来四川地区发生的理财业务“飞单”、银保业务违规销售、柜员盗取储蓄存款以及营业网点服务歧视等四个典型案例,对金融消费侵权行为进行了实证分析,为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消除社会矛盾、提升服务质量等提供了参考案例。为提供更多参考借鉴,本文还对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美国金融监管模式与纠纷处理程序以及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等方面的保护经验进行了重点阐述,并结合行为监管实际案例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效果进行了验证。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国情,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独立第三方以及社会等方面,对我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给出了加强立法保护、加强行为监管、催生金融机构消保内生动力、构建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五方面的措施建议。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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