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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试运行期电价将提高
2023年6月16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修改了发电机组试运行期间上网电量的结算电价规定,火电机组试运行期间的电价将提高。同时,《办法》将独立新型储能纳入管理,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将“有规可依"。
在此之前,发电机组准入退出商业运营的规定主要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 18号)。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电源结构、价格政策和电力市场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能源局将上述两份文件合并进行修订,形成《办法》。
试运行电价新规
《办法》规定,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的上网电量,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32号文发布于2011年,当时发电机组执行固定的上网电价,对试运行电价的规定是: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按照80%执行。
2021年底,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全面放开,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并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在供需形势偏紧的情况下,煤电价格普遍上浮。根据国家能源局披露的数据,2022年全国燃煤机组平均交易价格较基准价上浮约18.3%。相比之下,新建火电机组调试期电价只能按基准价打八折,发电企业投资火电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
相关专家认为,新规定有助于减少火电企业亏损,提高火电机组投产和保供的积极性。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在答记者问中介绍,以湖北某电厂2×66万千瓦火电机组为例,按照当地市场化交易价格测算,调试期电费收入将比执行32号文规定增加约6000万元。
此外,四川、云南等水电大省水电市场化交易价格偏低,在原规定下,由于调试运行期电价对标煤电上网电价,丰水期存在调试运行期电价高于水电市场交易电价的情况,新建水电机组主动转商运动力不足。执行新规定后,试运行电价也实现了市场化,结算价格有望更加合理。
在32号文中,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价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差被称为差额资金。对于火电机组来说,差额资金是当时上网电价的20%,其中一半计入电网企业收入,一半纳入辅助服务资金。
按市场化代理购电价格结算调试运行电量后,对于辅助服务费用的分摊,《办法》规定: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分摊标准原则上应当高于商业运营机组分摊标准,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相关专家表示,新规定采用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替代计划性的差额资金,明确机组调试期承担辅助服务责任,并设定分摊上限,既对调试机组进行适当约束,也避免给调试机组带来过高成本负担。
独立新型储能纳入管理
近年来新型储能规模高速增长,截至2022年底,全国已投运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达870万千瓦,平均储能时长约2.1小时,比2021年底增长110%以上。对于新型储能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也在持续完善。
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将受到《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首次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拥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应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拥有自备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电力用户应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在电价上,独立新型储能与发电机组执行相同规定,调试运行电价、辅助服务分摊标准均与发电机组相同。同时,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实现了与电力市场的衔接。
此外,《办法》进一步简化了流程,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6个月内),拥有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分别具备规定的商业运营条件后,以正式文件将相关材料报送电网企业,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减少了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的前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