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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营改增前购买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作者:纪宏奎; 加工时间:2018-01-25 信息来源:税收征纳
关键词:不动产购置;不动产所在地;购买价;预缴;会计处理;增值税;流转税;简易计税方法;投资性房地产;应交税费;
摘 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购买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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