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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正加快修订
2015年10月开始施行、原定有效期3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在新规定出台前继续有效。银保监会于9月30日向保险业内下发通知宣布了该消息,并称正在加快修订监管办法。
《暂行办法》继续有效 直至新规定出台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第一个细分行业的监管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施行后,原规定为有效期3年。就在业界关注是否将于今年10月1日失效之时,银保监会于9月30日下发通知,称正加快修订监管办法,在新规定出台前,《暂行办法》继续有效。
《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既规范了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也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数据显示,互联网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从2014年的858.9亿元,增至2017年的1835亿元。
不过,互联网保险业务也从最初的快速增长,进入到结构调整的阶段,增速出现下滑。2014年同比增速为195%,到2017年为同比下降21.83%。2018年上半年,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326.40亿元,结束持续两年负增长状态,较同期发展回暖;不过,占据互联网业务大头的人身保险规模保费为852.7亿元,同比下滑15.61%,主要是人寿保险持续下滑、年金保险发展势头放缓。
两大核心问题受关注
从保险业内获悉,原保监会曾就《暂行办法》修订于今年初向保险行业征求过意见,业界对于办法修订的核心关注点为:一是互联网销售的不受地域限制的险种范围;二是互联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区域。
关于互联网销售的可突破经营区域限制的险种范围,在《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包括三类:一是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二是面向个人的家财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三是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现行的《暂行办法》称,银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突破经营区域限制的险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