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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货查验义务浅析
作者:彭涛;胡慧慧; 加工时间:2017-09-08 信息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经营者;违法行为;十六条;
摘 要:2015年4月24日公布的新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食品安全法》首次将对食品经营者免于处罚的情形写进条款,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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