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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出炉 2021年2月开始施行
12月14日,备受业内关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此前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相比,正式发布的《办法》未有太多改动。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原保监会曾颁布《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办法》,但近几年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特别是今年疫情以来,互联网保险的运用更加广泛,也暴露了新的风险,给行业和监管也带来了挑战。本次《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经营的理念,同时对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和边界做出了定义,尤其是对自营网络平台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说明和规定,成为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主要抓手。
有业内人士分析,《办法》将对一些不具备资质的机构产生负面影响。比如近年来兴起的一类互联网保险渠道,是部分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互联网平台的“大号"或“大V",虽然没有保险相关的业务资质,但通过“跳转"的方式为保险机构引流。而在《办法》实施后,这类第三方平台如未获得相关牌照就开展保险产品咨询、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等服务,则将视为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值得一提的是,近两年来,有不少实力相当的互联网平台也已完成了对保险经纪牌照的收购,转为“正规军"。
本次《办法》重点规范内容包括:一是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二是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三是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四是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五是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六是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详见财新网《互联网保险新规待出 明确第三方平台不参与销售》)。
银保监会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涉众面广、模式众多、问题复杂,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带来新的风险隐患,也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办法》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一是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清晰界定持牌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二是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四是强化网络安全和客户信息保护的要求;五是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报送,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在相关答记者问中,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如何做、到底边界在哪,以及对很多问题的困惑,源于包括监管和行业对网络自营平台的人士不统一、不准确。因此《办法》非常明确的对此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
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也就是说,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除此之外,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前述负责人表示,《办法》如此明确的定义,可以为互联网业务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平台,也是监管的主要抓手。
基于这一定义,《办法》同时要求客户投保界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从填写投保信息开始的所有界面,必须在持牌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完成。一是强化了持牌机构的理念,压实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同时也解决了持牌机构获得客户信息的难题。二是有助于维护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杜绝节流保费,有效平衡持牌机构和非持牌机构的市场力量,进而从根本上控制渠道费用,从而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从而保障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与此同时,《办法》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也做出了具体规定。答记者问中表示,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