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考量因素
摘 要: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量定存在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量定标准不统一、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标准不合理、数额的量定缺乏考量因素等问题。美国法中在量定惩罚性赔偿额时以实际损害为基数进行计算,并对额度进行限制,列举有关考量因素交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等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时应首先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由其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是食品安全法。在金额的计算标准上,一方面,可以在运用明确的规则的基础上,适当的运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来最终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应该将所有因该批生产的问题食品而导致损害的受害者作为计算基数,而不应从单个受害者的损害情况进行计算。最后,将侵害人的主观程度、侵害人的非法获利情况、侵害人的财产状况、违法行为潜在危害程度等作为法官量定赔偿数额时的裁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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