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公允价值;其他综合收益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由此导致了房地产的用途或目的改变时需要在投资性房地产与非投资性房地产之间进行转换。又由于投资性房地产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后续计量模式,转换后的入账价值确认也会由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不同而不同。文章对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对目前会计处理的疑惑和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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